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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非碘盐充当碘盐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追责

原标题:最高检查:使用非碘盐作为碘盐将被起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

原标题:最高检查:使用非碘盐作为碘盐将被起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建发市字[〔2002〕6号)。

废除这一解释后,政府将采取措施,防止使用非碘盐作为碘盐或非食盐如工业盐作为盐等。以免危及盐的安全。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危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同情况下的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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