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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原标题:去年有1.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制作的反腐专题片《清除流毒 重拳出击》播出。图为时任云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原标题:去年有1.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制作的反腐专题片《清除流毒 重拳出击》播出。图为时任云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主动投案后真诚悔过的画面。(视频截图)

在全区“两违”(非法占地、非法建筑)专项检查期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开展了督促自首专项行动。图为区纪委监事会指派工作组到相关国企开展督促自首专项工作。(图片由集美区市纪委提供)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发布的《2020年监督检查调查年度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61.8万起,处罚60.4万人。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了解到,2020年,共有1.6万人将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6.6万人将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自己的问题。

在“主动投案”、“主动说明问题”的数据背后,是对持续高压反腐态势形成的强大冲击,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所指出的正确出路。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晋升所形成的叠加效应下,对于误入歧途的“问题干部”来说,只有丢掉运气,放下思想包袱,相信和依靠组织,迷失方向,主动投降才是正道。

“主动自首”成为案件通报中的高频词,连锁反应不断扩大

2020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国语言资源监测研究中心推出2020年反腐十大热词,其中“自首”被列为。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已有5000多名党员干部自首”,到2019年,已有10357人自首,到2020年,已有16000人自首,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和不断巩固发展的有力证明。

翻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上的“审查调查”栏目,2020年,“自首”成了案件通报的高频词。

2020年9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通报,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自首。

9月9日,青海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认为,温投案自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震撼,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启示,是他辜负父母恩情的灵魂拷问,是他辜负组织多年精心培育的反思和告白,是他惶恐不安的内在证明,是他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极端愿望。

在文自首一个多月后,10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愿意自首。王立如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第一位自首的省政法委书记,也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以来第二位陷入混乱的省部级政法系统领导干部。

不仅是中层干部,而且“自首”涵盖了各个层面,从一般干部到省部级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企事业单位、村干部,从年轻干部到退休领导干部。

去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有307人主动投降,1546人主动说明问题;在山东省,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33和1041;2020年8月13日至8月21日,一周内,大兴安岭区委委员、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刚、牡丹江CPPCC副主席蒋英博先后自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问题干部”自首是2020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大亮点,说明反腐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和不断巩固发展对腐败具有遏制作用。

同时,2020年,全国将有6.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自愿告白是指在组织初核前,党员涉嫌违纪向有关组织告白,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审查过程中,对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告白。这个数据反映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诉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古为今用、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问题干部”形成强大冲击。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的监督、检查、检查和调查年度报告,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量超过50万,每年受处罚人数超过50万。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索贿受贿并举,坚持“打虎”、“打苍蝇”、“猎狐狸”,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减不变。

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震惊了一批“问题干部”,极大冲击了他们的心理防线,认识到自首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2020年9月2日凌晨,浙江省诸暨市济南街道办事处王嘉靖分中心副主任应铁荣来到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自首。应铁荣曾担任英甸街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多次接受管理客户的物业,金额较大。近年来,诸暨不断查处土地和城市建设领域的重点岗位,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量。

“我今天来是因为害怕。”应铁荣面容憔悴,眼神慌张。”镇城建副市长王全,环东街城建副主任杨紧随其后。不到两个月,庐山镇城建副市长王辉也被调查…他们的问题都在土地和城市建设领域,而我曾经和杨共事过。我觉得我逃不掉了……”

2020年9月11日,诸暨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给予应铁荣开除党籍公职处分。“问题干部主动投降,是在标本兼治的综合作用下,放弃侥幸,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有力注解。”诸暨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过案件调查,组织警示教育大会和专门的民主生活会,给“问题干部”一记耳光,指出出路,督促其抓住机遇,澄清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做法。

2020年9月,江苏省沭阳县交通局交通重点工程服务中心负责人华被调查后,调查组前往交通局召开“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会议,告知华正在接受调查。然后,我采访了县交通局的主要负责人,催促召开交通系统会议,并动员相关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不久,该局12名工作人员主动自首,上缴涉案资金40多万元。

在国际追逃领域,“问题干部”被困于无路可逃的境地。

原铁道部运输局经营部调查员(正处级)海涛,2013年1月出逃,是中共十八大后出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北京市海淀区监管委员会对海涛及其重要关联方进行了反洗钱调查,查封、冻结了涉案资产,如房地产、银行账户、理财产品等,在经济上“断血”。最终,海涛选择了向中国投降,并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纪委递交了投降书。

加强政策引导,激励“问题干部”主动向组织解释问题

一方面是高压震慑,另一方面是政策激励,他们同向发力,形成叠加效应,为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指明了出路,促使他们主动自首,说明问题。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说明本人应当受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监督纪律工作规则,“对自首、自首问题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欺骗组织的,从严处理”。《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并真诚悔过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主动坦白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党的内部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这些规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宣言,引导和督促“问题干部”相信和依靠组织,主动投诚。

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系统性腐败案件涉及大量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从维护政治生态和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特定范围内解读政策,引导相关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主动说明问题。

2020年7月底,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区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调查。同时,他在原单位开展积极的投降政策宣传和推心置腹的谈话,学会了以情说理,引导有问题的干部放弃侥幸,积极寻求组织帮助。不到两个月,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李斌主动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自首。

以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公布自首从宽的具体政策,督促运气好等着主动自首争取从宽的“问题干部”,也是强化政策诉求效果的有效途径。

2020年,青海省海东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近年来我市民生腐败作风问题频发的情况,部署开展了“主动澄清”民生腐败作风问题专项行动。

截至去年12月底,海东市已有535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全市赔偿退还基金527万元。

“感谢组织的信任,我会珍惜这次机会。”“只有相信组织,主动解释,才有出路。”“把问题说清楚,整个人都放松了。”…..这些“问题干部”在主动投案后的心路历程表明,在高压冲击和政策激励下,他们对“自我救赎”有着深深的警觉,积极向组织靠拢,积极解释自己的问题。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组织是最坚实的靠山。他们必须忠于党,永远敬畏党纪国法。如果他们犯了错误,应该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说明问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这样才能回到正确的人生轨迹。”庄德水认为。

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准确稳妥处理自首

2020年9月30日,原海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郭全茂被开除党籍,担任公职。在“双开”通知中,有这样一句话——“针对郭全茂主动自首的案件,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情况,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承认错误,后悔错误,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以减轻。”

类似的例子被报道过很多次。去年3月2日,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潘被开除党籍。还有一个说法是“潘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自愿交出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工作,承认错误,后悔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知中突出“自首”情节和“从宽处理”结果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自首的示范带动作用。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在纪律条例、监督与纪律规则、监督法和行政处罚法中。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运用“四种形式”,把握政策策略,严格依靠学科和事实两个量化,充分考虑态度的变量,准确运用各种形式,审慎稳妥地做好形式的相互转化。

在全区“两违”(非法占地、非法建筑)专项检查期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开展了督促自首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开展不久,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一级文员黄某某主动向检查组说明了自己的违纪事实。在组织检查和调查期间,黄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如实交待问题,承认错误,并按市场价格估算违纪收入。

集美区纪委监察委员会综合考虑了黄的违纪事实、案件定性和态度认知,决定免除黄的纪律处分并予以诫勉。对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第二种形式转变为第一种形式。

对于极少数主动投案,甚至捏造事实,企图“丢卒保车”、“转移注意力”的“假投案者”,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现,严肃查处。

2020年7月18日,云南省会泽县原林草局副局长李炳辉被“双开”。简报中提到,“李炳辉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不老实,主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然后未能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事实上,李炳辉搞的是“假投降”,“说的少但不大”。纪检监察机关最终解除了他的党政职务,将他涉嫌的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办理自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自首人数的显著增加,不仅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也对自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发布《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首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使办理自首有了规则。

地方纪委监察室也出台了相关制度,规范对自首的处理。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办理自首人员接待工作的通知》,明确规范了委员会各部门的职能职责、程序规范、保密纪律和衔接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制定了《自治区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鼓励自首和自首暂行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四种形式”准确处理自首人员。

“办理主动投案,涉及纪律与法律的统一,法律与法律的衔接,社会的高度重视。”北京科技大学诚信研究中心主任魏松表示,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这不仅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也最大限度地释放了政治效应;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确保“法网不漏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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