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严重犯罪,即使认罪,也要坚决依法判刑
2月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最高司法惩罚法院院长沈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等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等挑战法律底线和社会公德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并坦白从宽,仍应依法坚决重判。
沈良解释说,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从宽认罪接受处罚制度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认罪从宽制度的实施并没有改变公安法三大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诉讼三方的格局也没有改变。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认真审查,采纳依法应当采纳的意见。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未作调整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沈良说,这次发布的《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4条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4条规定,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判中发现的犯罪事实、供述和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和类似案件的处罚适用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沈良说,对于坦白从宽和处罚案件,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不能依法从宽处理。据此,结合司法实践,适用坦白从宽制度的重点应当是案件明确、影响不大、处罚不重的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件频发、普通盗窃案件、民事冲突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沈良还提到,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罪接受处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从轻处理。要充分发挥审判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口供和刑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以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以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红星记者高辛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