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郑敏[2021]2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居住需求,有效改善和提升农村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
成立县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的农村规划委员会,推进“多规”实用村庄规划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力争在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控制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土地空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在土地空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经统一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的依据。
在城市发展的范围内,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户一房”的村庄,可以探索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区”等方式,确保农村村民有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以下需要在各地实施,不再重复
第二,加强土地利用安全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另行安排,有专项保障和报账。当年担保不足的,下一年优先;涉及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一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按照《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关于确保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的通知》(国发〔2020〕128号)办理。
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应当委托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每年年初,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土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然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如确有必要,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承包土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村内集体内部调整承包经营权。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是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房建设
乡(镇)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要统筹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研究所、村站、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设立协调机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要全面落实“一窗口收、一站服务、一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回执,由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审核,经协调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实施。
我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严格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定额标准;农村独户住宅、平行住宅、联排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在满足国家土地/【/k0/】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制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多名周边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面积改造。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宅基地可以在原场地内进行重新整合和整理,优化村院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的历史建筑或者传统建筑中,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在恢复原有宅基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新建宅基地和新房,并将相应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或者由政府依法征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成员认定、入户采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细化按户分配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提供依据。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信息为基础,依托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建设厅、公安部门等部门的村庄规划、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户籍登记等信息,加快建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统一审批管理平台,规范乡(镇)审批工作,加强乡(镇)审批监管。
落实“配送服务”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相关规划许可相结合,鼓励房地产登记窗口向乡(镇)延伸。
责任单位:省农业和农村厅、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第四,加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建设、验收全过程的监管,整合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三考勤”和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四考勤”的要求,实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计量审批、建设重点节点检查、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四考勤”制度;建立村民建房公示制度,村民建房工地应当悬挂建房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及四至、建筑层数、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知识“一图”,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应加强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巩固“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房质量安全“健康绿色代码”,并将其纳入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对于自建或翻建房屋的村民,在发放批准文件时,会发放并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知识“一图”;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村民住房建设在一定规模以上(集中建设)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建设;如果是村民自己建房,建房的村民会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集中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村民自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第五,加强对建筑风格的控制
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柱脚、色彩、材料”七大要素,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确界定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格控制要求,编制了一套农村住宅建筑立面图,并提供给农村村民免费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房屋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建筑风格控制的依据。不符合建筑风格控制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筑验收意见书》。
各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积极激励机制,大力整治现有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格、造成安全隐患的“半拉房(裸房)”和彩钢屋顶,严格控制裸顶水箱,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格。奖励资金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通过村规民约,鼓励在村集体内部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制度,并与旧房改造和新宅基地申请挂钩,促进建筑风格控制和“建新拆旧”的实施。指导农村村民选择住宅设计总图,优化室内空布局。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第六,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加强“建新拆旧”管理。新建房屋先拆后建的,优先考虑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当与乡(镇)协调机构办公室和村一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做出承诺。新建住宅建成后,旧房必须在6个月内拆除或移交村级组织处理,旧房基地归还村级组织;不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房并返还旧房基地的,乡(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督促不履行的,乡(镇)协调机构办公室和村级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旧房,退回旧房基地,不办理新住宅房地产登记手续。
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开垦为耕地。
责任单位:省农业和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七、坚决查处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等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通知》(国办建点[2020]24号),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业用地,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对新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建房“八大错误”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不允许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不允许占用更多耕地建房。不准非法买卖、转让耕地建房。不允许在承包耕地上非法建房。不允许以各种借口非法占用耕地。
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区域化、责任化的检查机制,强化村干部、驻地队、村干部的检查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配送服务”改革相结合,增强乡(镇)执法权威和力量。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违反规划许可涉及村民建房,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于库存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秩序来处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农村住宅小区试点建设中包含的小区设计费和按照试点设计方案建设的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省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的测算和列项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探索“政府+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各地可以在涉农资金中安排部分贴息资金,支持村民建房。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和农村事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九.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省指导、市县领导、乡镇负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长效监管机制。
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和做法,指导基层标准做好工作,防止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的监督。
乡(镇)党委和政府全面负责所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审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监督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调员队伍建设,培养农村建筑工匠。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推动村级组织普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共管制度、村民建房议事协商机制和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充分调动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参与、配合、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村务公开、村民管理”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农业和农村厅、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和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此片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