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化旅游部立法工作条例》共7章27条,3月1日起施行
日前,记者从文化旅游部政策法规司获悉,《文化旅游部立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旨在进一步规范文化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条例》共7章27条,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方面对文化旅游部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条例》调整的立法范围包括: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授权或者委托,起草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起草、解释、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审查文物立法。
《条例》突出了四个方面,即突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约束,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加强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
根据《条例》,立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法治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方式;它体现了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在赋予权力的同时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涉及文化旅游领域重大机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文化旅游部认真落实法治实习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形成完整的文化旅游领域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文化旅游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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