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禁止买卖墓葬,独立墓葬占地不超过0.5平方米
日前,《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3月3日起。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符合新形势下全国殡葬改革的要求,是贯彻落实《海南省推进绿色殡葬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精神,实现殡葬管理规范化,完善殡葬政策,造福人民的客观要求。
根据《办法》,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在建成后为辖区内注册居民提供安葬(安置)服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低收入家庭费、特困户费、重点优抚对象丧偶家庭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禁止以各种借口乱定价、乱收费,禁止盗墓投机。
禁止在耕地和林地修建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约土地、改变习俗、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严禁占用耕地和林地。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公墓:
(一)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管理和水源保护区。
前款所列地区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深埋,但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公墓除外,不得留坟。
独立墓
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超过上市(区)级公墓500亩,镇级公墓2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自建公墓50亩。
公益性公墓建设采取“先建园林,后建陵园”、“见林见绿,不建陵园”的思路,坚持“占地小,躺在碑上,少硬化,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墓地的所有坟墓均应采用小型化卧碑。
在陵园内,可以建造独立的坟墓或墓葬。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禁止以各种借口提出不合理的指控
。禁止在坟墓里投机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遵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坟墓位置应根据计划轮流使用。禁止以各种借口乱定价、乱收费,禁止盗墓投机。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公墓建成后,可以成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城市一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建成后为辖区内注册居民提供安葬(安置)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公墓服务单位向民政部门备案,将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市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核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重点特殊照顾对象的丧偶家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为活着的配偶、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坟墓(位)的,可以不提供被埋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埋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埋葬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身份证明只能购买一个坟墓(空间)。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埋葬证》和《骨灰安置证》。
使用墓地
的一次性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只享有公墓穴位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买卖墓穴(位)。
在公益性公墓埋葬(放置)骨灰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经办人签订骨灰埋葬(放置)协议,并支付一次性管理费。缴费年限按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包括骨灰龛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者办理续用手续,使用者继续使用或者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用或者迁出手续。一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用户。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7天后仍不办理的,按失主墓办理。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海口户籍居民使用。辖区内登记的居民死亡后,可以到市、区公益性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村集体同意,可以接受祖籍在当地的人和在当地长期居住的人的安葬。
来源: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