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及结局:协助新疆的警察的意见得到当地检察官的认可
虽然该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以法定不起诉处理是否不当?我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表达了我的观点——
这是自找麻烦,建议做个相对不起诉
美丽的孔雀河像第一眼看到的一样温柔宁静。
2020年9月,我作为河北省检察院第四援助工作队的一员,第一次踏上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的土地。虽然新疆半年的帮扶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每一个走在离开前的孔雀河上处理的案例都可以历历在目,尤其是第一次参加案例讨论的时候,还是让我感触颇深。
“赵强,今天,且末县检察院要来州法院报道刑事案件。你也来参加讨论。你擅长刑侦业务。”这次援疆行动的负责人张高峰的一句话,让我迅速行动起来。
这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
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与刘默红、张某某、徐某某口头协商合伙建设砂石料场,各占25%股份,刘默红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冲突结束后,毛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先后离开砂石场,但没有一个人表示要收回砂石场的股份。
2019年7月10日,刘默红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向常出售砂石,收到货款后独自占有。毛某某得知此事后,曾五次向常牟伟索要属于自己份额比例的砂石款,均被拒绝,于是用自己的车堵住了常牟伟的运输车辆经过的道路。常多次报警,警察都告诉毛某某,阻止他人车辆正常行驶是解决不了纠纷的。
2020年9月14日,常在运砂石时,毛某某继续拦路要钱,常微信支付毛某某1万元。第二天,常报警,且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后移送且末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立案后,毛某某返还常1万元。
且末县法院副检察长戴俊山表示,在向国家法院报告之前,法院的检查委员会初步讨论过,毛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返还自己的股份价款,而客观上,阻止常乘车是一种不当的纠纷解决手段,没有进行其他威胁或暴力行为。毛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拟作法律不起诉。
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行为合法吗?仔细研究了这个案例后,我开始思考。
毛某某多次向常索要堵路费。警察拦住他,告诉他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后,他还是进行了上述行为,最后索要1万元。这反映了毛某某主观上无视警察的制止,动机强烈而勇敢,造成道路中断,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威胁他人或者损害、侵占他人财产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领导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如果认定毛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草草结案,那么毛某某很可能会继续实施该行为。鉴于毛某某在本案中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事发后可以返还常1万元,符合相对不起诉寻衅滋事罪的条件,建议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把自己的想法全部说出来后,看着不熟悉的新同事频频点头,心里顿时涌起一股暖流。
2020年12月29日,经且末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毛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较轻,决定依法不起诉。
作为援疆干警,他的意见是可以采纳的,这不仅是公认的,也是两地干警一致的法律信仰。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并肩作战、互相包容、磨砺成长、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让我们“像石榴籽一样拥抱在一起”。
(作者: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