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问
宽严相济,注重转化,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未成年人犯罪有条件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石伟忠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施伟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涉嫌犯刑法特别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之罪的,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如果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可以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成年但在诉讼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牛非法拘禁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第二,《刑法特别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涉嫌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可以适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不适用。第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指可能宣告的刑罚,而不是法定的刑罚,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时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如我们公布的胡某某抢劫案,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后估计胡某某可能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所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此外,在已公布的李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和牛诈骗案中,虽然李触犯了两罪,但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社会调查和犯罪后表现,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李的综合刑期应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他也有条件不起诉,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四,符合起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轻微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条件的,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第五,有悔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指引(试行)》列举了几种情形,包括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道歉、主动返还赃物、试图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或者立功、暂缓犯罪等。
总之,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实践中,他们中的一些人符合这些条件,但他们不受条件限制,也不起诉,因为他们不具备帮助和教学的条件。今后,我们将继续引导各地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记者: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验期是如何设定的?可以调整吗?
施伟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需要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才能有条件地决定不起诉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考验期的长短应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相适应。在此期间,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纠正和教育。根据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要设置附加条件。在考验期限内,未成年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有犯罪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检察机关附加条件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在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因违反检查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撤销有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测试时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检验期满,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他四种情况都是这样。
当然,测试期不是一成不变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有条件的非检察官的不同情况和个人需求,动态调整考试期限和帮教内容。比如,在公布的胡某某抢劫案中,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检察院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等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有的考试周期和帮教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教育矫治的需要,需要进行调整。检察院决定将胡的审判期限缩短为八个月。同样,根据教育矫治的需要,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延长检查期限。
记者:“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接受纠正教育”到底是什么意思?
施伟忠:按照稽查机构的要求接受矫正教育,是指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接受一系列的矫正教育方案,主要包括: (一)完成戒毒治疗、心理咨询或者其他适当的治疗措施;(二)向社会或公益组织提供公益性劳动;(3)不准进入特定场所,不准与特定人员见面或交流,不准从事特定活动;(四)赔偿损失,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保护被害人安全、防止累犯的其他禁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从以上规定来看,矫正教育项目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矫正,比如接受心理咨询、参与公益活动、接受相关教育;二是修复,比如道歉、损害赔偿等。;三是限制类,比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四是保护观察类,如成瘾治疗,规定一个自下而上的条款,即“(六)遵守其他禁令,保护被害人安全,防止再犯。”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设定检查和协助的内容,以保证防止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效果。
记者: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的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施伟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参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权利和通过申诉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其意见和申诉并不具有在法律层面上阻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从教育、缓刑、救助的角度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非常重视被害人的意见,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是诉讼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意见对检察机关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检察机关一般采纳被害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少年犯需要一个和谐的环境来回归社会。如果检察机关不顾被害人的强烈反对,仍然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仅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可能激化矛盾或者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应当慎重适用不起诉决定。”换言之,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这也符合“双向保护原则”,避免执法片面性。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会通过认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尽力鼓励和说服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将对被害人救济权的保护从附条件不起诉转化为对其权益的优先关注和尊重。在做好解读和推理的同时,他们会尽力满足自己依法回归正常生活的需求,包括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解决相关困难。因此,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并适用,往往相互影响,在过程中互为条件,在法律后果上互为确认。需要指出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中,我们不仅仅关注赔偿是否到位,更关注的是促进未成年犯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这确实对良心的觉醒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只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和解的诚意,即使无力赔偿,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司法帮助解决。
记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总体适用情况如何?下一步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石伟忠:自依法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检察机关积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自2015年以来,申请人数逐年增加。2015年至2019年,申请人数分别为3,779人、4,455人和5,681人。人、6624人、7463人,占被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比例(简称“有条件不”特别是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成地方检察机关坚持依法适用用尽原则。前11个月,决定有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9401人,有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19.9%,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在有条件不起诉测试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再次犯罪而被起诉的人数保持在较低水平,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99人、141人、134人、183人和233人,再次被起诉人数占有条件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2020年前11个月,有条件不起诉后重新起诉232人,占有条件不起诉人数的2.47%,反映出有条件不起诉制度整体适用情况良好,且随着申请人数的增加,教育救助和监督检查的效果并没有下降,反而有所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以释放这批指导性案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有条件不起诉工作。第一,提高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严格规范适用程序,促进侦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的解决,进一步增强附条件的针对性。二是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积极适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相对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加强跟踪指导,加大适用力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查分析。研究适用条件和合理范围,为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检察经验和智慧。
记者:未成年人起诉社会支持系统在有条件不起诉工作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石伟忠: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做好有条件不起诉工作,不仅要靠专业的司法队伍建设,更要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些指导性案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检察机关注重在办案的各个环节积极寻求和整合相关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如果有些人正在审查逮捕和起诉过程中,将引入司法社会工作者实施特别程序,如社会调查、跟踪和帮助教育;有的人聘请心理专家在法律讯问、调查核实中进行人格筛查、犯罪心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有的人在适用坦白从宽和有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利用律师和监督员实施坦白教育、纠正教育等措施;他们中的一些人争取团委、妇联、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工委的支持,在下半年建立了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坚持推进办案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办案工作,通过有效沟通实现针对性努力,通过密切协作实现优势互补,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共赢,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感化、救助的政策作用,更大程度地突出以人为本的司法追求,最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