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废除!劳教教育退出了历史舞台,卖淫仍然是非法的
妓女的教育制度终于被废除了。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拘留教育办法》等10项行政法规将立即废止。
这意味着,在拘留和遣返制度以及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之后,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存在了28年的拘留和教育制度也被正式废除。
废除接受妓女的教育方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表示,“这项行政法规终于被废止了”。他对《财经》记者说,随着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废除,对一个人的定罪和拘留必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他的辩护权和公开审判的辩护权必须得到保护。
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财经》说,教育系统已经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引导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入学教育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限制个人自由方面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取消受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也是国家全面推进法治的决心的体现。”
新华社发布消息称,20多年来,收容教育系统在教育和救助卖淫嫖娼以及维护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公共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法治的深入推进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住房教育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程度降低。住房教育系统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废除接受和教育人民的制度不是卖淫或嫖娼行为。虽然收容教育已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周浩告诉《财经》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凡从事卖淫、嫖娼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徕客人、招妓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等相应的犯罪。
接受教育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接受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和改革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传播疾病传播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借鉴建国初期妓女收容教育中心的经验,率先建立了卖淫妇女收容教育中心,并将其推广到全国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根据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那些从事卖淫嫖娼的人重点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以消除他们的不良习惯。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拘留教育办法》,规定拘留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卖淫嫖娼人员教育办法》规定,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收容教育的决定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不受法院审判,因此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限制为6个月至2年,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被录取入学的人很难获得法律救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致力于行政法研究,他从司法文件网络和媒体报道中收集并研究了数十起此类行政诉讼案件。
贺海波认为,除非当事人出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避难者,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况,否则当事人一般很难胜诉。在收容教育领域,不仅胜诉难,起诉也难。当事人“不知道如何起诉”、“不方便起诉”和“不想起诉”。因此,事后救济缺乏力度。
毫无疑问,接待和教育系统在遏制卖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说,从1991年到1998年,接受教育的人数超过258,800人。其中,1998年有33,000多人接受了教育。
此后,接受教育在实施中逐渐萎缩。2002年,被接纳的人数为28,000人。与此同时,教育机构的数量也发生了变化。自1984年第一所教育机构成立以来,2005年已经扩大到200多所。2014年,全国教育机构数量大幅下降。
赵云衡律师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各省实施收容教育的情况,以及全国收容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数量。赵云衡告诉《财经》记者,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了公安部的回复,称当时全国有116所收容所和教育机构。
也是在2014年,90后女孩陈以保护妇女权益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公安部门和公安部门发送了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实施庇护教育的相关数据。2014年5月,·乐收到了56份答复,其中有部分实质性答复。安徽、江西和西藏回答说没有教育机构。安徽表示,自2005年以来,该省原有的17所教育机构已被勒令关闭,“因为它们不具备住宿条件”。江西答复说,自2006年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来,没有对妓女进行进一步教育。
在过去十年中,没有关于接受教育人数的公共数据,但是妓女的数量已经显著下降。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和2014年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8万多起。这比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22万起卖淫嫖娼案件和45万多名非法卖淫者少了61%。
接受教育被正式废除
作为一种可将人身自由权限制长达两年的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经常被质疑为赋予公安机关太多的权力,由于缺乏检察官和法律的干预,这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也是因为被拘留者的救济渠道不畅通,或者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灰色空间。近年来,废除接受教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律师指出了庇护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特别是在被称为“恶法”的劳教制度于2013年底寿终正寝后,当被称为“小劳教”和“类似劳教”的教育制度将被废除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接受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期限为6个月至2年。这是一项规定这一制度的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律颁布。因此,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主席朱向全国“两会”提交议案,要求取消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再次提出相关建议。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于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一封联名信,提议废除关于庇护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原因包括拘留教育制度违反现行法律。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实施,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干预,这违背了宪法精神,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实施中,这种监督制度设计的缺失为权力在实施中的寻租提供了空间。接受教育的制度没有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
郭道晖告诉《财经》记者,公安机关未经法庭审理就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2018年,废除接受教育制度被正式列入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2018年备案审查报告时透露:“近年来,受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受教育人数明显减少,一些地方已经停止实施。经过调查和论证,有关各方已经就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达成共识,开展废除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来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和救助妓女以及遏制不良社会习俗的蔓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主和法治的深化,特别是在2013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沈春耀说道。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拘留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除了《关于禁止卖淫和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2款和第4款,并相应实施了入学教育制度。
取消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将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报道,有关方面应继续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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