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新昌一男子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刑
新华社绍兴3月13日电(记者范通讯员余杨康)3月11日,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非法运输毁林罪提起公诉。新昌县法院经审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件。
同村余的朋友刘某某,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了一棵香榧树,而在刘某某的私人居留地的岸边,还有两棵30-40年的野钱松。树冠遮挡阳光,影响了刘某某家香榧树的生长,于是刘某某向朋友余诉苦。余以为亲戚建房只需要木材,明知钱松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为了帮助亲朋好友,他拿着油锯在2020年9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就砍倒了两棵钱松。此外,俞某知道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杉木,但仍帮张用拖拉机运输了77立方米的杉木,赚取了6300元的运输费用。
2020年12月底,于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该村砍伐树木的情况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一切情况。
在办案过程中,余一直态度很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又一直问检察官会判多少,怕弟弟无人看管。检察官发现这种情况后,为了慎重处理此案,专程前往于某村调查,从村民处了解到,于某平时表现良好,但弟弟失踪20年后于近年被发现,而于某是弟弟唯一的监护人。玉某患有特殊慢性病,弟弟精神残疾,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玉某平时打杂勉强能维持生活和医药费,还运输毁林赚医药费。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对余进行了全面的法治教育。于表示了自己的自愿告白和处分,主动写了保证书,并在植树节前夕积极配合村里开展绿化种植工作。
3月5日,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非法运输毁林罪起诉于。在移送的量刑建议和供述笔录中,除了表述于的犯罪事实和自首之外,还具体分析和说明了该案被法院依法采纳后所产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