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下,法官给毕业生就业指导。
我们的记者许玮伦
疫情下,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这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分院院长赵越回答了日益增多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热点问题。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以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合同电子化也被认为是未来劳动管理的趋势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和《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合法且合规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问:雇主和工人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列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其次,要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和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于工人来说,首先,他们应该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以确保他们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签字手续完成后,劳动合同应予以保留,并检查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在实践中,一些雇主和工人选择通过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法官建议双方选择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用工节点、签约成本等因素。
问:受疫情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也面临较大压力。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劳动争议?你有什么建议吗?
答:数据显示,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874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0万。做好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工作非常重要。结合审判经验,法官发现,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在签订时间、签订主体和签订目的上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应届毕业生应正确理解就业协议的性质和功能,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与劳动者就工作、工资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以结算和特殊培训为由非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其他违约金均无效。应届毕业生应树立诚信意识,认真签订合同,积极履行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规定新毕业生的服务期违约金。
第三,约定试用期用工不规范,试用期制度被滥用。试用期是随着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个概念。试用期之前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试用期的约定,把握试用期,争取雇主的认可。用人单位还应适当运用试用期制度来考察劳动者,真正发挥试用期制度的作用。
资料来源:法律日报
责任编辑: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