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于东辉简历
于东辉,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山东莱州人,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硕士。
1986.01—2001.03 历任台前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级组织员、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台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正科级审判员;
2001.03—2003.11 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3.11—2009.07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09.07—2012.0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12.04—2014.02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02—2018.0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8.09— 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此前报道
原标题:女总裁实名举报法院院长索贿500万,官方深夜通报
近日,“女总裁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索贿500万”一事引发公众关注。4月9日0时许,河南高院通报有关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
4月7日,一段实名举报视频引发公众关注。视频中,一名女子自称是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她举着自己的身份证,实名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元财物。她表示,于东辉曾索贿数千万,实际索得现金200万元、金条20根、虫草9斤,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于东辉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2014年2月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8年升任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4月8日晚,据河南日报消息,记者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近日,针对隆庆祥公司总裁网上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涉及隆庆祥公司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社会公布。
4月9日0时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的通报》。
以下为通报全文:
近日,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反映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问题,引发网民关注,现将案件有关审判和执行情况公布如下:
从2012年开始,隆庆祥公司及其股东袁小杰、王艳艳先后向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窦某某等借款,与福晟公司签订代为偿债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后,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生效判决确定隆庆祥公司累计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上述生效判决隆庆祥公司未提出异议。目前,隆庆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一、关于福晟公司为隆庆祥公司代偿债务的209882635.32元款项退还情况
2017年1月20日,袁小杰、王艳艳、隆庆祥公司与福晟公司签订“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隆庆祥公司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福晟公司,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89009万元债务,分时段支付隆庆祥公司16740万元现金,向袁小杰、王艳艳交付18000平米公寓。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负责办理隆庆祥公司全部股权解押和土地解封。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向郑州中院执行账户汇入209882635.32元,用于偿还窦某某的债务;福晟公司向法院提交《付款说明函》,明确付款前提条件是,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公司的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但窦某某坚决要求先付款,隆庆祥公司和窦某某不能达成提前解除股权质押的和解协议。
福晟公司在2017年5月8日、11日,书面要求法院将款项退还。郑州中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要求退款符合其与隆庆祥公司约定的条件,遂于6月7日将该款退还。隆庆祥公司对退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省法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窦某某借款的前提是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但因隆庆祥公司、袁小杰与窦某某达不成提前解除质押的和解协议,导致福晟公司要求将款退回,该要求符合协议约定,遂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异议。
隆庆祥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中第三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但应以第三人承诺的范围为限。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还款,需以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为前提。据此,认定福晟公司代替隆庆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是附条件的履行。
郑州中院在支付条件未成就,各方对代付执行款及解除质押的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福晟公司又提出退款请求的情况下,将福晟公司汇入该院的款项退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复议申请(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
二、关于法院是否低价拍卖隆庆祥公司土地情况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4日,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公司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和090号两宗土地使用权。7月10日,郑州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72860万元。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但隆庆祥公司以福晟公司干扰竞拍为由提出异议。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认定隆庆祥公司上述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该次拍卖。
因该土地评估、拍卖涉及多起案件,隆庆祥公司反复多次投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省法院根据隆庆祥公司的请求,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104173.88万元。隆庆祥公司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服,提出异议和复议,先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4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隆庆祥公司复议申请的裁定后,隆庆祥公司多次要求延期拍卖,给其提供融资还债的时间,法院同意并给其提供了适当的融资期限。但从提级执行至今一年多时间,隆庆祥公司既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在淘宝网挂网拍卖。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104173.88万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起拍,再次流拍。
上述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配合省有关部门核查。
下一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及时公布执行过程,诚恳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