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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自助结账逃单引发的高额索赔乱象

  当前,自助结账模式下盗窃案件频发,既有涉案商超企业疏于防范的原因,也有商超明知存在被侵害风险仍故意放任,再向行为人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民事侵权损…

  当前,自助结账模式下盗窃案件频发,既有涉案商超企业疏于防范的原因,也有商超明知存在被侵害风险仍故意放任,再向行为人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还易引发跟风效仿,败坏社会风气。

  自助结账逃单引发高额索赔问题

  自助结账逃单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故意不扫码或扫码后又删除等方式,未付款或者未足额付款即取得商品的行为。实践中,该类案件被害单位通常为大型连锁超市,它们客流量大、管理较为松散、实行自助结账模式等,具备便于行为人作案的条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零售业态创新发展不完善的产物。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

  作案方式呈“小额+多次”样态。行为人利用扫码结账中的监管漏洞,每次盗窃数额较小,在一段时期内多次频繁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散见于各类消费群体。

  被害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高额索赔。作为一种轻微犯罪,盗窃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取谅解对于适用非监禁强制措施、非监禁刑以及不起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往往会无条件接受被害单位提出的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实践中,部分商超以明码标价的方式,要求行为人除了照价赔偿外,还需额外支付被盗商品价值十倍乃至百倍的钱款作为出具谅解书的条件。

  自助结账逃单高额索赔产生的影响

  调查发现,部分大型连锁超市仅安装了自助结账设备、摄像头,无配套的监测报警设备及必要的安全监管人员,也未张贴明显的警示性标语,预警防损机制缺失,行为人易出现占小便宜难以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高额回报刺激易引起行业内跟风效仿,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案件发生后,部分被害单位不仅疏于堵塞防范漏洞,反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正常履职为自己止损甚至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减少防损投入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借出具谅解书之机,索要高额赔偿。

  侵害盗窃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增大诱发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新的违法犯罪风险。部分被害单位基于利益考量,将赔偿谅解异化为营利手段,设置专门的防损员,给予高额工资和绩效提成来激励其发现盗窃行为,甚至在发现盗窃行为后,通过“经营”案件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再以出具谅解书为由索要高额赔偿,侵害了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另外,实践中发现有的防损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不当索赔或隐瞒公司擅自索赔,存在诱发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误导公众对公正司法的认知,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觉。在轻刑案件中,赔偿谅解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对是否批捕、是否起诉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较为复杂,一般人很难全面理解,再加上刑事诉讼流程的相对封闭性,就容易给外界造成高额赔偿是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原因,使得人们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觉,影响了公众对当前法治环境的正确评价。

  针对自助结账逃单引发高额索赔的防治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因自助结账逃单引发的高额索赔问题频发,涉及道德、法律、制度、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应引起各方关注并加以解决。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引领法治意识、促进诉源治理。一是加强政策宣讲,充分释法说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主动向当事人讲明赔偿谅解政策含义及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主动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二是注重双向审视,确保和解自愿公平。加强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和解过程的审查,对被害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针对无理索赔探索“代为收取赔偿款+判决后折抵”模式,确保犯罪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得到法律的正向评价,恶意索赔、借机敲诈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延伸监督触角,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要在全面、准确适用法律、刑事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运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公众法治观念养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贡献检察智慧。

  商超企业切实转变理念,构建“内防+外联”机制堵塞问题产生源头。配齐安全门、报警器等相关设备,在商超入口、自助结账区域张贴或者滚动播放警示性标语,设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员、防损员,配合电子预警设备做好防盗巡查;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从制度层面明确商品被盗后的报警、索赔、和解等一系列操作流程;可与属地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建立联合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商品被盗情况,安全员可随时向负责民警通报情况,联合进行调查取证。

  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的监督引导作用,以“他律”促进商超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一是加强管理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商超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工商联、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经营手段、经营作风等进行规范指导,建立并完善诚信档案,与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由工商联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引导商超企业在财产受损后合法索赔,营造守法、诚信、有序运行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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