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镇江2月16日电(通讯员沈家鸣 倪亦孙)“以后我能和其他同事一样正常出差了,谢谢检察官!”2月15日,接受社区矫正的企业在职人员魏某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回访的检察官这样表示。
去年9月,魏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被法院判处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目前正在一家企业正常上班。由于工作需要,魏某常常需要离开镇江市区出差。根据规定,若要请假,魏某应提前3日向司法局请假并提供单位的书面证明。然而不久前,魏某便因未请假赴外地出差1日而受到了司法局的训诫。
为什么明明提前3日申请即可请假,而魏某却偏偏要“铤而走险”呢?据了解,原来在魏某出差的前一天,单位才通知其出差。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的魏某不想影响自己的工作,所以才无假出差。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提前3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但对于魏某这样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平时表现也较好,可以酌情给予方便。
京口区检察院协调司法局在综合考量社矫对象社会危险性、在职情况、矫正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职的社矫对象进行了分类。符合条件的社矫对象若有外出时间在7日内的临时出差,则无需提供单位书面证明,在出差前通过微信即可向相应司法所提出申请,而司法所也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快速审批。在临时出差期间,社矫对象只需每日向监管部门提供出差工作证明视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也能兼顾到自己的工作。
“做好一份工作是促进社矫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检察机关要倾听社矫对象心声,为社矫对象的正常工作排忧解难,把法律监督做实做细。”该院副检察长贾永平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