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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首例非法储存经营燃料油案一审宣判

  非法储存经营燃料油危害公共安全   陕西汉中:一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领刑受罚   正义网汉中4月9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吴云)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

  非法储存经营燃料油危害公共安全

  陕西汉中:一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领刑受罚

  正义网汉中4月9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吴云)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台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汉中市首例非法储存经营燃料油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某化工公司的经营许可手续,相继从新疆、河南购进燃料油存放在汉中市租赁的某化工公司库房内,并向周边酒店、餐馆进行销售。其间,汉中市和汉台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相继责令涉案化工公司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决定予以注销。被告人李某某置若罔闻,明知该化工公司已被停业整改,仍继续非法购进和储存燃料油。后被群众发现投诉,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又连夜将燃料油转移出库,在倒罐作业时被当场查扣并传唤,接受调查。经安全评估,涉案燃料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

  汉台区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在紧邻企业和居民工作、生活区域内,擅自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确实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已触犯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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