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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通报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原标题:东城法院公布卡通形象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葫芦兄弟”、“喜羊羊”、“小羊羔肖恩”和“胡巴”…这些经典的卡通形象给许多人的童年带来欢乐,并成为卡…

原标题:东城法院公布卡通形象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葫芦兄弟”、“喜羊羊”、“小羊羔肖恩”和“胡巴”…这些经典的卡通形象给许多人的童年带来欢乐,并成为卡通世界中有自己交通的明星。它们还广泛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体,包括未经授权的侵权。4月24日,东城法院召开了动漫形象版权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常见侵权行为,并结合案例分析了版权归属、实质相似性等问题。

据报道,司法实践中侵犯卡通形象版权的常见案件包括:复制、传播、信息网络传播、展示等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者在文具、服装、玩具和其他商品上印刷卡通形象,而其他人则直接将卡通形象作为毛绒玩具出售。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喜羊羊、熊达、熊耳、巴拉拉小魔仙等知名卡通形象,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和传播权的侵犯。”第三人民法院院长孟维明说。

在试用实践中,发现近年来,由于网络游戏市场异常火爆,许多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此外,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用户使用卡通图片作为匹配图片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这个过程中,它常常构成对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的侵犯。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聚集人气、烘托气氛,通常会在商业场所或活动场所放置一些卡通模特,这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展览权的侵犯。

“卡通形象经常作为卡通故事片的角色出现。为了确定卡通形象的版权归属,首先需要区分卡通形象的版权与卡通和故事片的版权。第三人民法院法官严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通形象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取决于它们能否与原始卡通故事片分离。在卡通形象独立于卡通故事片形成作品的情况下,卡通形象艺术作品和卡通故事片的著作权人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相互分离的,不能混淆。它们应该根据证据分开鉴定。

此外,在同一天的吹风会上,严法官还结合了诉酉阳文化公司侵犯万科东方房地产公司“肖恩·兰姆”著作权案;广东前进公司诉东方塑料公司“快乐羊”和“美丽羊”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上海梅营厂诉志才文化公司“葫芦兄弟”侵犯发行图纸纠纷案;安乐电影公司诉互爱互动公司、上海朱令公司“胡巴”图像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等典型案例。介绍了动漫形象版权保护案件中的著作权归属、实质相似性、合理使用和赔偿金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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