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如果检察官“自己”滥用权力,他们可能会被起诉
北京新闻快报讯(记者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并公布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王松苗表示,违反“三条规定”的检察人员,如果不如实记录,盲目“做自己的事”,往往会因滥用检察权而陷入司法不公的深渊。他们将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6起典型案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干预司法案件、与律师接触不当的案件。不仅有因违反“三规”而被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极案件,也有根据要求免除责任的积极案件。
例如,其中一个案例是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工作。赵某是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他面对市领导干部崔某干预医院处理的刑事案件时,他不仅没有按规定拒绝并记录报告,而且也没有在崔某的干预下依法履行职责,使被告成为重罪和轻刑。受崔干涉案的影响,承办案件的刘某某检察长、韩某某检察长也未能正确履行检察职责,致使检察机关未能及时对案件进行监督。
在典型案例4中,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王某先后担任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副检察长。他接受了许多来自他人的请求,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利用自己的职位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和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最终从一名领导干部变成了一名腐败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一个特点是,有许多来自“熟人”的风险。王松苗说,违反“三条规定”的行为都来自“熟人”,他们看上去微不足道,但可能会“拖累”检察官。有些人介入,向同级党政领导提问,有些人向下级同事、下属和警察提问,有些人向同学、朋友、政党及其代理人提问。
他还强调,违反“三条规定”的检察官如果不按要求记录报告,将失去受到保护、提醒、审查甚至被控制的机会。他们往往会因滥用检察权而陷入司法不公的深渊,受到党纪、政纪的制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如实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组织开展工作不力的,按照纪律法规严肃问责。
此外,检察工作和办案等重大问题的记录和报告应作为检察机关反腐败风险防控的重点。不允许腐败发生的氛围应当不断加强,不允许腐败发生的笼子应当收紧,不希望腐败的意识应当增强。
北京新闻记者王军
责任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