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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工程项目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原名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的建筑工程承包人 4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被告康永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判决,被告康…

原名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的建筑工程承包人

4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被告康永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判决,被告康永泉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永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原审被告康永泉被判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北海铁山港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原审判决,被告康永泉作为铁山港码头广西玉林市配送中心工程的实际施工承包商,欠陈某等44名工人共计233.9736万元。陈等人向北海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8月,北海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康永泉到北海铁山港区政府配合解决问题,但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解决问题。2018年9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康永泉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康永泉依法支付拖欠工资,但康永泉仍未支付。

根据原审判决,康永泉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相对较大,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命令下,他仍然拒绝付款。他的行为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他被判处超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他到庭后主动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康永泉被判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康永泉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事实错误,量刑过重。检察机关抗议说,康永泉因认罪服法而受到从轻处罚。在证据不变的情况下,康永泉违背了已签字的认罪处刑书,该书属于认罪处刑书。原判决中确定的定罪和处罚情节已不复存在。对康永泉适用坦白从宽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判决被法律不适当地适用,并被依法提请修改。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康永泉以逃避劳动报酬的方式,依法进行了逃避支付。数额相对较大,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命令下,他仍然拒绝付款。他的行为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认为,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康永泉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和惩罚声明。原审判决认定康永泉有坦白从宽的处罚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康永泉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康永泉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一些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这反映出康永泉推翻了他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处刑书,违背了他的认罪处刑行为。原判决认定的康永泉供述和处罚情节已不存在,量刑从轻。因此,他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并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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