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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担责方式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原标题: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模式已逐渐发展为生态修复或恢复 《新京报》(记者王军)这起环境污染案件,除了赔偿之外,还应该修复。今天(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

原标题: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模式已逐渐发展为生态修复或恢复

《新京报》(记者王军)这起环境污染案件,除了赔偿之外,还应该修复。今天(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正义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绿皮书》)等。根据绿皮书,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模式已逐渐从损害发展到生态恢复或恢复。

“环境民事案件主要是环境污染案件,其中归责原则和责任模式最为关键。”全国政协常委、社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根据绿皮书,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结案数量相对稳定,表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应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案件;二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从损害逐渐发展到生态恢复或恢复。

记者注意到,去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确认“恢复生态环境”为责任模式。

环境正义最高法院院长王旭光说,关注恢复也是环境正义的一个基本特征。

据王旭光介绍,在最高法发布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将被告履行生态恢复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根据不同环境因素的恢复需要,探索了限期履行、劳动补偿、增殖放流、技术改造演绎、替代恢复等多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北京新闻记者王军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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