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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原标题:努力形成各方共同控制下的青少年保护大格局 共同努力,共同管理,努力形成青少年保护的大格局。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检察长石伟忠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

原标题:努力形成各方共同控制下的青少年保护大格局

共同努力,共同管理,努力形成青少年保护的大格局。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检察长石伟忠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继续下去。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如何编织一个严密的法律网络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检察长石伟忠接受记者专访,介绍了检察机关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促进保护、教育和控制的有机联系。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救助工作?

史维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正确帮助和教育未成年人。一方面,对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对具有轻微主观恶性和轻微犯罪情节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然而,无论如何对待他们,他们都坚持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提供准确的援助和指导,从而防止不经指导的宽大处理和惩罚。

在帮教过程中,积极引进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和保护帮教工作。自2019年以来,689名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的协助和教育下被大学录取。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分流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引入人格甄别等科学矫正措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嫌疑案件从宽处理的适用比例和质量。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应予以推动,建立青少年犯罪的关键预防、家庭教育、分级治疗、保护和惩罚制度。

当前,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有效推进特殊教育、安置和康复体系等的作用。,而不能再“放开”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促进保护、教育和控制的有机统一。

“第一起诉提案”应该被无休止地逮捕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要求无限期逮捕“第一公诉书”。您能否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相关的实施情况?

石伟忠: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实施,各方对“一号检察建议”评价很高,期望很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要求把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它将继续无休止地坚持下去,并努力变得僵化,达到僵化。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视察地方检察机关时,也把监督“一号检察建议”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当地情况,各地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根据调查和监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各地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点名批评。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监督而不是替代,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不落实或不落实的,要通知有关部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争取支持,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总格局。

记者:你刚才提到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你能告诉我们,在过去的一年里,当司法部长担任主管法治的副总裁,法治走进校园全国巡展时,取得了哪些进展吗?

史维忠:目前,全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由2.7万名检察官担任,包括省级检察院和3100多个市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总检察长张军也在上述比例下担任北京市第二法治中学副校长,并连续两年在学校讲授法治。

一年来,我们深入开展了检察官担任法治副主席、校园巡访执法、全国校园巡访团执法、“三区三州”等活动和检察开放日活动。重庆、安徽和江苏的教师、学生和家长在接受法治宣传后,举报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我们希望到今年年底,四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兼任法治副主席的不起诉警察将得到全面报道。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记者:两年来统一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史维忠:两年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和开展试点项目,办理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优质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辽宁等13个省部署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法,统一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非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试点工作,运用多种检察职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9年1月,全国总检察长会议制定了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的明确计划。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召开专题总结和推介会,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河北、贵州等八省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我们将继续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统一集中试点工作,继续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积极做好相关经验总结和制度标准建设,为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记者: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和就业查询系统引起了广泛关注。过去一年,检察机关通过创新推进了哪些制度建设?

史维忠:我们致力于推进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库和就业查询系统外,我们还积极推进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举报制度、“一站式”案件处理和援助制度、违法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以及家庭教育和指导制度。其中许多比较成熟,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少年犯罪法》的修订草案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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