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部:国家安全不在香港自治范围内第二十三条不影响中央立法权
(网络观察报)近日,香港法律界对《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表了不同意见。
根据香港空闻魏坡25日的报道,香港司法部发言人回应称,国家安全是核心责任,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特区政府会在有需要时继续解释,希望市民能客观地理解。
律政司发言人强调,鉴于香港目前的情况,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可预见的将来难以完成本身的立法以保障国家安全,中央政府有权力和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以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层面上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属于“国防、外交及其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获授权制定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政府在国家一级立法以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决定》及相关《说明》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将根据法律和“一国两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权力、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尊重和保护司法独立。
律政司表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的细节尚未公布。任何人对该法案的内容进行毫无根据的猜测都是不恰当的。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