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件追踪|为什么你没有因为没有注册和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而被起诉?
你为什么没有因为销售大量无记录的前体化学品而被起诉?
江苏江阴:准确运用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司法网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赵春燕苗嘉伟)“由于检察机关的热情服务,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员路汉到涉案公司视察时,不起诉单位负责人徐某告诉了他。
本案涉及的企业是以销售化学品为主的私营企业,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徐未经备案共购买含丁酮稀释剂2.32吨(含丁酮1.56吨),含甲苯稀释剂25.67吨(含甲苯18.695吨),销售给四家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及其负责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毒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买卖毒品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2019年5月,案件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主管检察官路汉审查,发现四家公司购买的甲苯和丁酮均用于合法工业生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许可证书或者备案证书,且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受毒品犯罪处罚。
“这一‘入罪’条款可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构成非法销售易制毒物品罪。”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承办民警认可了检察官的观点,但认为“甲苯和丁酮都是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依法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针对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对类似案件的深入研究,认为本案中,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徐和企业具有经营资格,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甲苯和丁酮不属于“专营、专营及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甲苯和丁酮的生产、经营、采购和运输由国家“备案”管理,不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许可”要求。因此,徐及其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江阴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不予起诉的理由。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对相关企业处以不同数额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