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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2017年以来审查起诉涉企案592件 不起诉142件

原标题:山东临沂:2017年以来共审查起诉企业592起,未起诉142起 积极释放法治善意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山东临沂:自2017年以来,共审查起诉了592起企业案…

原标题:山东临沂:2017年以来共审查起诉企业592起,未起诉142起

积极释放法治善意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山东临沂:自2017年以来,共审查起诉了592起企业案件,未起诉的案件有142起。

\”南面是义乌,北面是临沂.\”山东省临沂市是著名的商业和物流城市。民营经济约占全市经济总量的80%。它培养了一大批“小老板”和民营企业家,具有强大的市场活力和后劲。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加快沂蒙老区新旧动能转换、力争赶超的过程中,根据职责和职能,把法治作为最佳经营环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充分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

坚持“慎捕慎检”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发展

强硬的措施胜过一堆文件。

今年3月20日,临沂市检察院发布了《优化经营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十项措施》,成立了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检察队伍。临沂市检察院从准确适用法律、加强立案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及时、便捷地向民营企业交付急需的法律和检察产品。

郯城县检察院成立了五个专门的检察服务小组,即法律支持、政策支持、计划制定、调查分析和项目处理。在加强对涉及企业的犯罪的识别和甄别以及案件处理的同时,它积极开展企业调查、向家庭交付法律等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效性。“我们的民营企业检察服务团队每个月都设定一个主题,并积极投身到企业生产的第一线。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解释,受到了企业的欢迎。”郯城县检察长林兵说。

同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在办理企业案件中认真落实“慎捕慎检”的要求,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刑事干预经济纠纷,慎重使用强制措施,积极释放法治善意,化解企业后顾之忧,克服困难。

2019年4月,在平邑县的一个金矿车间工作时,一些工人掉进了一口井,没有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就死了。同年10月,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和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保释候审,并于12月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3月,在防疫期间,平邑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决定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因为他们犯有轻罪,并已自首和其他减轻处罚情节。

“对于涉及企业的案件,我们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将经济影响评估与案件处理风险评估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个统一”临沂市检察院第三检察处的负责人说。

2017年以来,临沂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审查逮捕案件391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190件,不逮捕率48.6%,审查起诉案件592件,其中决定不起诉案件142件。

防疫和防护要同步进行,监督和办案要同步推进。

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沂市检察院将服务保障企业的恢复工作和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医院总检察长蒋率队到沂水县监督防疫工作。深入沂水县9个乡镇的509个村,开展现场防疫监督检查。共有25名领导,主要是县级干部,参加了12轮对检查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防治材料供应、相关人员隔离、复工和企业恢复生产等情况的详细了解。,并及时纠正发现的任何问题。

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复工复产,推动民营企业发展渡过难关,依法妥善处理因企业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等民事适用监管案件,认真处理防疫期间的监管案件,协助落实协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营造诚信交易的法治环境。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了12起涉及企业的申请监管案件。为了加强对有效判决和调解文件的监督,自今年以来,已经提出了9起抗议,同比增长200%,改变了2起原来的判决。

在办理朱某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费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了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干预,积极引导调查。在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的两天内,费县检察院对朱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起公诉。它还建议采用快速审判程序。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防疫期间的非法医疗行为,依法维护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律监督“不下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临沂市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经济主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防止“入罪起诉”和“一次起诉”的发生。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公开听证、上门协助、检察官通知书等手段,加强企业相关案件的利益诉讼解决,帮助企业减轻损失。

山东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是临沂市著名的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6月,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0万元购买栗子。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后来,该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责令偿还贷款。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8年11月,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因对本案贷款用途有异议,向临沂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临沂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经调查发现,本案贷款最终用于购买莒南农业公司800万股(权),改变了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及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并以法律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借款合同无效。如果贷款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视为无效的从合同。作为保证人,亿利达集团在主合同无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12月28日,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5月17日,临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免除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此案的成功处理保护了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全市合法经营环境树立了典型。

“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我们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将其落实到高效、准确的办案中,积极将检察工作融入大美国新临沂建设中,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优质发展,帮助沂蒙老区经济快速崛起。”姜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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