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嫌承办银行案件,内蒙古银行监管系统的许多官员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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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监管系统的几名“内部人员”被查出。本月初,系统中又有两名官员失去了他们的马,其中一人已经退休五年了。
6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宣布,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玲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中国光大集团中央纪委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审查和呼和浩特市纪委的监督调查。
一天后,该网站还发布消息称,原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局长薛吉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管调查。
公开报道显示,到目前为止,许多官员都被承包商银行的案子打败了。上述两人不仅是“内部人士”,而且还涉嫌参与了承包商的银行问题。
被追捕的“内鬼”
薛吉宁,65岁,被调查时已退休5年。他在中央银行审计部、第一监管部等部门工作多年,在银行系统监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他还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特别是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他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对内蒙古主要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管。前党委书记、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张玲在一天前下台,现在处于其监管之下。
5月中旬,张玲的前同事、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前副行长秦明因受贿和非法发放贷款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其全部财产被没收。
事实上,薛吉宁已经是内蒙古第五位接受检查的银行业监管官员。此前,自2019年11月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和贾奇珍已接受调查。
原内蒙古银行保险监管局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柴宝玉,原包头银监局局长、原陕西银行保险监管局纪委书记蓝雨也受到调查。财新网报道称,这些监管官员的交集是承包银行。
4月底,如上所述,刘金明被“双重开放”。官方公报提到,他“为受监管机构的野蛮扩张释放了一股洪流,推高了金融风险”;“非法购买金融机构股份牟利,为被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谋利,收受巨额资金和财产”,破坏监管团队氛围和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团队管理和业务监管“双亏”。
值得注意的是,6月4日至6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发布了四段视频,分别采访了央行国家纪委、中国保监会国家纪委、中央纪委国家纪委副书记和李。
余云谈到了在刘金明和其他案例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他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金融监管干部作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把关人,背离了监管的初衷,放弃了监管职责,愿意被“追捕”,甚至愿意成为“内部人”。
李在回答内蒙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案件时表示,纪委监察组密切关注承包银行重大风险背后的监管缺失和利益传递。“除了调查刘金明、贾启珍等人的腐败案件外,该局的几十名干部还主动找组织澄清了这个问题。”
李还透露,中国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也对原包头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柴宝玉进行了查处。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前总裁助理;华融投资公司前董事长秦玲;前江苏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翟家峰等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典型案例。
承包商的银行也引起了关注。
被接管的承包商银行
1998年12月,最早的城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诞生。2007年,该银行更名为承包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数据显示,目前,本行在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拥有18家分行、291家网点(包括社区和小微支行)、8000多名员工和机构。
在成立之初,承包银行引进了“明天制”基金,后来在资本市场上声名鹊起。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资产已达数千亿。
后来,承包银行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中央银行和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采取果断措施接管了该银行。2019年5月24日,他们宣布将接管该银行一年。
在官方接管后,该银行的资产处置没有详细披露。然而,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2020年银行间存单发行计划》披露,截至2019年9月底,本行总资产为5231亿英镑,较2019年初下降277亿英镑,降幅为5%。总负债为4932亿英镑,比2019年初下降251亿英镑,降幅为5%。
在承包银行被接管一周年之际,承包银行于5月20日在官方网站上宣布,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所有分行均已成为蒙古商业银行,并于25日正式开业。
蒙古商业银行是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商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包头市财政局和该地区一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共同组建的。
几天后,中国央行和中国保监会宣布,收购期限将从2020年5月24日延长6个月,至2020年11月23日。
因此,承包银行成为历史,内蒙古以外分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由惠州招商银行承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承包银行的问题呢?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王延兴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用“一个很长的故事”来评价这家承包商银行。
“在接管之前,承包银行已经经历了一场严重的信用危机,而400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在同一家银行客户的风险下很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如果风险是被动爆发的,处理风险的成本将会更高。”王延兴表示,收购是必要的,收购已经表明问题非常严重。
他进一步补充道,法律、法规和系统禁止对承包商银行进行“内部”控制。《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小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比例一般不超过2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集团明天将持有承包商银行89%的股份!”
北京大学的曹和平教授认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有三个“黄金十年”,而承包银行抓住了历史机遇,成长为民营企业巨头,“但经营不够稳健”。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曹和平表示,“许多中小银行也存在承包银行暴露出来的问题。许多商业银行应该弥补这些不足,尤其是在金融创新和团队管理方面。”
他特别提到“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应该合理”,“独立董事应该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充耳不闻”。那只是装饰”。
金融反腐仍在进行中。
王延兴认为,从承包银行的案例中至少可以得出三点启示:
首先,监管机构和地方党政官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第二,“四委会一层”(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有原则、底线和限制。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重视公众舆论以及员工和客户的监督作用。
曹和平表示,金融业出现“内部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行业发展迅速,监管跟不上不完善的制度;二是金融业的特殊性,具有高度的保护性和高利润率。
\”金融腐败是金融监管弱化的极端表现.\”中国反腐败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反腐败法律中心主任魏昌东教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财务合规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制度!将纸张系统转变为运行系统。”
江苏常州大学教授、反腐败专家赵迟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从承办银行案和金融反腐败案可以看出,“反腐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反腐败从政府监管、服务等部门和人员延伸到银行、金融和大学等不同领域,不仅包括政府和企业,还包括与政府相关的服务业和非监管服务业。”
他说,具体到金融领域,要促进金融企业合规发展,防止腐败。让金融企事业单位主动防范风险。
对金融“内部人”的调查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内进行。李表示,中国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办案严格,已对22人采取拘留措施,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2019年,整个系统共收到1565起投诉,立案178起,同比增长48.3%。其中,常委会纪检监察组立案32件,同比增长68.4%,超过十八大期间立案总数。
责任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