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婚姻和家庭组织:促进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与和谐
□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一直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标准。为了加强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民法典》除了保留平等的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之外,还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夫妻共同的亲权;第二是夫妻的家庭决定。
□增加离婚经济补偿和对无辜当事人的救济,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维护家庭伦理、建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导作用。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包含了涉及成千上万个家庭和每个人利益的婚姻法内容。婚姻和家庭汇编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婚姻法的基本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受到尊重,婚姻法的精神可以在《民法典》中继续发扬光大。《婚姻家庭法》的编纂和修订内容大多以司法实践经验和成果为依据,突出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性质,融入婚姻家庭观和这个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完善各种措施,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和稳定,保护弱势群体。
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朝着法律文明的方向发展
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一直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规范。为了加强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民法典》除了保留平等的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之外,还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第一,夫妻拥有相同的亲权。《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丈夫和妻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平等权利,并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该条例旨在强调配偶任何一方都不能干涉或排除另一方行使亲权,也不能拒绝履行父母责任。第二,夫妻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民法》第1060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都有效,除非配偶一方和另一方另有约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款将《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待遇权利延伸至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该条款置于夫妻个人关系中。将夫妻决定家庭事务的平等权利纳入法律规范,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文明家庭关系建设的需要,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项规定反映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有权知道和同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项新规定将家庭和社会生活习惯提升为法律规则,这不仅为父母权利和家庭事务纠纷提供了法律救济,也为法院受理和裁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婚姻法的空白,扩大了夫妻平等的范围,有助于促进婚姻和家庭关系朝着法治和文明的方向发展。
进一步贯彻“保护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
在离婚问题上,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始终是“保护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在保留原有离婚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内容:第一,对协议离婚程序增加了一个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离婚权利,而是为了适度增加离婚成本,贯彻“反对轻佻离婚”的法律精神。多年来,协议离婚这一简单程序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在协议离婚程序中设定一个冷静期一方面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夫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感情,人类的感情可以从好变坏,也可以从坏变好。因此,有必要以“时间”为客观标准,通过适当延长离婚时间来考察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愿。应该强调的是,双方在离婚期间需要冷静,不仅是双方的离婚冲动,还有子女监护权的安排、财产分割协议等。,这也有利于减少离婚后的监护权纠纷和财产纠纷。至于社会所担心的冷却期内一方反悔的问题,正是设立冷却期的原因。大多数短期违约都与“不冷静”有关。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中冷却期的增加与婚姻关系的性质有关。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甚至不同于财产关系。它不仅涉及到双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影响到子女的利益、亲属关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关各方不仅需要比普通民事行为更加谨慎和谨慎,而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子女受国家保护。适度的公共干预是国家对婚姻和家庭给予特殊保护的责任。其次,在诉讼离婚的法律标准中,增加了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在婚姻法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近年来,在家庭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诉讼离婚案件中的“长期调整而无判决”问题十分严重。离婚的法定标准被抛弃,抽象的“情感”标准被滥用,这与过于简单的协议离婚程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为了确保协议离婚和离婚程序之间的适当平衡,尊重双方的独立人格,并确保双方在生活中的自主权,《民法典》增加了一个客观标准,即\”双方已分居一年\”,以确保双方在离婚程序中实现离婚自由。应该指出,现代离婚程序和标准过于宽松或严格,不符合社会对婚姻的理解。这两个新规定的目的是一样的。两者都是为了贯彻“保护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双方都采用客观标准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是否真的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这对稳定家庭关系、保障离婚自由具有积极意义。
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救济措施的目的是将离婚对当事人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民法典》在保留“照顾子女和妇女原则”、“家庭赔偿”、“经济援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四项救济措施的基础上,对社会救济范围过窄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增加了离婚救济的范围和力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婚姻法中家务劳动补偿要求“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的前提被删除,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夫妻各自的财产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民法》第1088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期间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民法典》规定,在丈夫和妻子平等分享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不仅可以适用照顾妇女的原则和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而且可以要求离婚的经济赔偿。原因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当时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对家务劳动的理解仅限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而忽略了深层问题,如夫妻人力资本投资方向不同导致女性退出特定婚姻关系后谋生能力下降。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婚姻带来的家务工作没有结束,一方对家务工作的全面或过度投入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结束。如果财产被平均分配,对某些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为了客观评价双方对婚姻和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体现法律公平的理念,增强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为婚姻付费的一方的财产利益,《民法典》增加了离婚经济补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对家庭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的权益。第二,对无辜一方的救济工作已经扩大。《民法典》第1091条以《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第46条为基础,将“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无过错”条款,扩大了救济范围。同时,离婚财产的分割增加了“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原因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为了体现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性,除了遵循照顾子女和妻子的原则外,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可以通过考虑夫妻离婚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比例的大小来合理确定。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已被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取代,但调查数据显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停止,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比例仍然较高,甚至远远超过照顾妇女原则的适用。据此,《民法典》在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尊重法律传统和司法习惯出发,将“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写入法律条文,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则。“照顾无辜方”原则不仅有利于个人利益的衡量和裁量,而且能有效缓解离婚损害赔偿申请中举证难、赔偿金额小的问题。应当指出,增加离婚经济补偿和对无辜当事人的救济,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维护家庭伦理、建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导作用。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