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我应该做什么?
莫名其妙的“婚姻”影响了房子的购买、孩子的教育、信用记录和个人声誉。然而,如果证明登记结婚的人不是他本人,就很难取消婚姻登记。
吴之如/喜剧《无意识地结婚》
6月9日,广西的苏女士终于释怀了。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已撤销了她因冒用身份而产生的婚姻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我现在可以随时登记结婚。\”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11月14日,当苏女士和她的男朋友去广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他们被告知,她和一个姓李的男子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天后离婚。然而,苏女士并不认识李某,也从未结过婚。
担心“结婚离婚”会给自己在买房、孩子学习、信用记录等方面带来隐患。苏女士要求唐县民政局取消相关记录,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取消”。无奈之下,苏女士向法院起诉了唐县民政局。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对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的诉讼期限。
苏女士的情况也不例外。同样在本月初,《中国青年报》报道称,2018年秋天,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化名)和她的男朋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不仅“结婚了”,而且还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发生了婚姻关系。她被怀疑“重婚”。
两年来,胡娟不能“离婚”这两个人或嫁给她的男朋友。原因和苏女士的遭遇一样——这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民政局也不会取消。截止日期过后,法院将不受理该诉讼。直到媒体报道,假结婚记录才被撤销。
这是媒体在2020年6月初才报道的“结婚”事件。在浏览器中输入“已婚”一词。这种消息近年来并不少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都应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证件而言,必须携带男女身份证和户口簿。今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五篇“婚姻与家庭”也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还有人“结婚”而不知道呢?
民政事务局人员回应时解释说,他们是按照程序登记的。在场的男女都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然而,仅凭肉眼很难判断身份证和现场登记人员是否是同一个人。至于同一个人的多次婚姻,他们处于“重婚”状态,因为当时的婚姻登记信息没有接入国家网络,也没有人脸和指纹识别,所以他们不能在省外查询婚姻登记。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杨小林也对记者表示,根据民政部新闻发布会的信息,民政部在2012年6月底才初步建立了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了网上婚姻登记和全国范围的婚姻登记信息网上审查。
“由于历史数据庞大,电子流程中缺少历史档案,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外事部门的境外婚姻信息处理以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杨小林说,许多注册人故意弄虚作假,民政部门可能无法全面检查存在的问题。
在苏女士看来,她的“婚姻”可能与2014年丢失身份证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与法学院副教授吴申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大多数领域还没有建立身份证挂失信息共享平台。身份证丢失并不意味着身份证无效。身份证上的电子芯片仍然可以使用。
从2003年底到2004年初,胡娟两次“结婚”。在她起诉民政局后,她通过得到的相关信息找到了她的两个“丈夫”,他们都住在她的镇上。这两个人发出的指示显示,当他们结婚时,因为他们的配偶还没有到结婚年龄,他们要求村干部帮助办理结婚证。他们甚至不知道胡娟,他的结婚证已经登记了。
不可撤销的婚姻记录。
虽然可以确认结婚证不是他自己的,但取消婚姻登记记录并不容易。胡娟甚至和他的两个“丈夫”同时去民政局解释情况,但他仍然被建议提起法律诉讼。
“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可以取消的情况,而以虚假借口结婚不在此范围之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强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强迫结婚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申请限期解除婚姻关系。新颁布的《民法典》除了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婚姻可能被废除的情况之外,还规定,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应在婚姻登记前被如实告知;如果他们不说实话,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婚姻。\”显然,结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张力理论。
民政局不会撤销婚姻登记。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也是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苏女士和均向相关民政局提起诉讼,但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杨小林解释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自行政行为之日起20年以上不受理房地产诉讼,自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以上不受理其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拒绝受理该案,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
在采访中,专家们都提到,“结婚”应该被视为婚姻关系没有建立。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前提都是婚姻事实的客观存在。然而,在“假结婚”的情况下,“已婚者”和“婚姻对应者”从未见过面。怎么会有真正的婚姻呢?”张力说,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婚姻“不成立”的制度,但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假结婚”的情况不符合结婚的基本形式要求,也没有可以依法评估的婚姻关系。
杨小林还认为,由于缺乏亲自到场并表明他是否同意结婚的正式要求,登记对“已婚”一方无效,更不用说有效性问题了。
“已婚”者可向侵权者追究责任。
对“已婚者”来说,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婚姻状况显示“已婚”。
贵州的戴女士在询问相关信息时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因为她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包括她不认识的人王某,他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她还面临支付违约赔偿金的风险,因为她因多次婚姻登记而无法完成购买程序。
作为资深婚姻法律师,杨小林告诉记者,“结婚”首先会影响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登记需求,甚至会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此外,许多人关心甚至忌讳他们配偶的婚姻史。“结婚”的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负担。
\”结婚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降低社会评价.\”张力说,在上述新闻报道中,胡娟发现他们俩在登记时有过一段婚姻,这最终导致婚礼没有完成。此外,丢失他人用于从事不良行为的身份证将导致社会信用的减少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许多网民建议,有些人应该为莫名其妙的“婚姻”和他们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负责。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暂行条例》还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进行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承办人追偿。杨小林说,如果证实该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他可以被追究责任。
鉴于这种紧张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承担法律义务,自行纠正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查询相关信息。即使这种审查应该是正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如果“已婚者”的民事权利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以前的错误登记而受到损害,婚姻登记机关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修改,这是一种行政疏忽。
紧张意味着基层民政部门在“已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拒绝纠正“已婚者”。“已婚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因其不作为而损害个人权利(配偶权利、名誉权利)和个人利益(个人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未履行自我纠正义务的,属于本案范围。诉讼时效从民政部门拒绝纠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你也可以对那些提供身份信息的人负责.\”张力说,例如,在上述胡娟“结婚”案件中,提供身份信息的“村干部”可能因违反关于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定而被追究责任。此外,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权利人因冒用他人身份而无法登记结婚或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
人们发现,在“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利用“舆论”来获得结果。尽管许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例如登记婚姻时缺乏全国性的网络以及登记者故意弄虚作假,但如何取消不存在的婚姻记录以及如何结束这种“已婚”状况是目前最令人关切的问题。
对此,张力认为,有必要从根本上入手,建立一个挂失和更换身份证后的失效制度。“冒用”主要是由身份证丢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在遗失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更换或换发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它没有规定丢失的身份证在被替换后立即失效。这使得非法行为成为可能。
\”我们还应该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张力说,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注意和检查自己的职责,例如,仔细检查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一致,并尽量避免错误。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构自动纠错机制,辅之以问责机制。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身份信息不是本人的确认函),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办理相关纠错手续,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杨小林同意。他认为,以他人的假名登记婚姻不仅严重违反了结婚程序,而且违反了双方的结婚意愿,这是一种婚姻无法成立的情况。这种错误登记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取消,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
\”全国范围内的网上查询工作也应进一步完善.\”杨小林建议积极推进与法院系统的离婚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与外交部门的离婚信息调解,以及婚姻信息和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境外处理,完善“全国民事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和推进公安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和民事户籍身份信息的网络化,开展婚姻信息与司法部门的核查和共享。
记者了解到,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婚姻登记中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处罚的合作备忘录》,指出婚姻登记中严重失信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身份证件、户口簿、配偶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由相关部门联合处罚。
目前,一些人,如苏女士和,在经历了几次挫折后,终于收回了他们的“已婚”登记记录,而其他人仍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已婚者”能尽快解决“难以回避”的问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9条要求已婚男女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成立。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应当完成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他们不说实话,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取消婚姻的请求应在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mainland China华侨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又不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