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六个问题
[编者按]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全国性法律。《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哪些群体?你在关注什么?人民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将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处罚法?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邹凯红表示,在《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关于公职人员处罚的情况、适用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分散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行政处罚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纪处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公职人员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行政处罚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律办公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该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有关公职人员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了党纪与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促进政府制裁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对党和官员的全面严格管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哪些群体?
《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活动。其中,《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就是: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姜来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的范围适用于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共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等。
3.行政处罚和处罚有什么关系?
童卫东介绍说,行政处罚和处罚制度是分而合之,并齐头并进的。
所谓“组合”,首先,在适用范围上,要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行政处分和制裁包括《监狱法》第15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统一违法情况。任免机关和单位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规定的,监察机关和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可以适用。三是统一类型和适用规则。
所谓“点”是指名称,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罚称为行政处罚,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单位作出的处罚称为处罚。第二,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但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四,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政府制裁?
《行政处罚法》总结了现有的处罚法律法规,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总结了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并参照纪律处罚条例的处罚范围,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等级。它不仅包括一些常见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贪污贿赂、收受和发送礼品、滥用职权等,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应当受到政务处罚的违法行为。
其中,“篡改、篡改本人档案”、“违反个人事务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他人、意图造成名誉损害或责任追究”等“拒不按规定纠正具体关系违法行为”的行为,如担任职务、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不服从工作调整,“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和长期居留许可”等,均纳入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很多种,其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邹凯红表示,《行政处罚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重点突出实践中典型和频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范围,以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进行,避免处罚依据不一致和处罚决定异常的问题。
5.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
(1)警告和处罚期限:6个月;
(2)记住一个记录,惩罚期:12个月;
(三)记录过大,处罚期限为18个月;
(4)降级,处罚期限:24个月;
(5)开除处分期:24个月;
(6)解雇。
在此基础上,《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加重行政处罚”、“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免除或者拒绝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
其中,“阻止他人举报和提供证据”应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原因被诱骗、胁迫参加非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除、免除或者不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文件称,“从重行政处分”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不仅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而且与党的法律法规关于从重从轻的规定相衔接,更准确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6.《行政处罚法》如何保护公职人员的权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监督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将“规范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宗旨,体现在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护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对违法公职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或者处分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对公职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行政处罚相当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第5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程序完备;
第6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除因法律原因或法律程序外,不受行政处分。
此外,邹凯红介绍说,《行政处罚法》专门有一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调查处理的公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章还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复查复核内容,疏通了被处罚人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