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果公司印章是伪造和被冒用的,你会在事故后遭受损失吗?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一起民营企业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如果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并且被冒用,你会在事故后遭受损失吗?
云南玉溪:监督纠正一起民营企业销售合同纠纷案
正义网络新闻(记者何伟通讯员洪磊陈勇军)“没有委托书,没有诉讼,没有判决,公司的钱是怎么被拿走的?”几天前,在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的监督下,云南一家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潘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一直困惑不解的问题终于迎刃而解。
2017年8月,工程公司发现公司账户被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查封,账户内26万多元存款被取走。该公司带着疑虑和不满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该公司拒绝接受,并于2018年10月向玉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玉溪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调查。经调查,张于2015年12月18日伪造工程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与一家电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此后,一家电缆公司按合同向张发货,张两次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拒绝支付余款25万元。2016年9月,一家电缆公司向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及该工程公司支付余款及滞纳金82,036.2元。红塔区法院缺席审判时,两名被告未出庭,推定张隶属于一家工程公司,并责令张向一家电缆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以上,滞纳金10,080元,工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玉溪市检察院还发现张因犯有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被普洱市思茅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行处理)。上诉后,2018年2月,普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玉溪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购销合同》中使用的印章是张本人伪造的,买卖合同是张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工程公司与张没有实际的隶属关系。同时,某电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张是否有代理函,未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同上的印鉴进行必要的鉴定,未履行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玉溪市检察院因本案审判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玉溪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红塔区法院再审。2019年5月,红塔区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检方抗议的理由不成立。
玉溪市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认为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工程公司的上诉,并积极与玉溪市中级法院沟通交流意见。日前,玉溪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改判:撤销红塔区法院一审再审的民事判决和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驳回有线电视公司的其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