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巩固长江流域法治十年——省法院及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及配套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渔区十年规划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渔区和退渔区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专项整治工作。 2020年7月23日上午,省法院环境保护庭加入第二刑事法院。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省公安厅公安法工委、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渔政渔政司、长航公安局法工委等单位在省法院召开座谈会,讨论交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适用问题,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与会同志充分讨论了省法院环境保护部和长航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办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湖北段)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把握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主观故意认定、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认定、涉案财物处理、适用不起诉、缓刑、免除刑事处罚、完善两法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公益诉讼等七个方面。与会同志经过认真研究,对《指导意见》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环保部将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程序上报各部门会签。与会同志认为,学习制定《指导意见》,体现了省级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政治敏锐性,体现了省级法院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精神;《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成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为全省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提供制度保障,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的实施发挥示范作用。
座谈会上,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在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中,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省级公安部门、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长航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惩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经过认真研究,我们确定了合作机制、案件通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宣传协调机制、日常联络机制等五项具体工作机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相关部门实施,形成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违法犯罪的合力,推动了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