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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带教费意外险可领补贴 见习留用有奖励 就业见习基地扩容“加码”

原标题:生活费、教学费、意外保险、补贴、实习生留用、奖励就业实习生基数扩大“加码” 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了《关于进…

原标题:生活费、教学费、意外保险、补贴、实习生留用、奖励就业实习生基数扩大“加码”

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的通知》。

《通知》明确生产经营已完成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的在职员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能够提供满足提高青年就业能力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条件、设备设施、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制度的见习岗位。每年可以有10名以上的学员参加试用期;配备专业教学人员,为学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和技能内容的培训活动。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每名教职工同时教五名学员的,均可申请就业见习基地。

各类工业园区、科技园等产业资源聚集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申请见习基地。对符合行业发展方向、规模大、经济社会效益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从2020年5月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实习:我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年度的全日制学生(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具有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16-24岁的贫困劳动者,他们在东西方合作区设立了卡。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试用期。

在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和标准方面,从2020年5月开始,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受训人数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就业见习基地向受训人员发放生活费补贴。

教学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受训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教学费补贴。

个人意外保险费用补贴:根据每月实际受训人数和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对就业见习基地给予个人意外保险费用补贴。

试用期留用奖金:在本单位留用3个月的学员,在试用期结束后30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就业试用期基数按每留用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留用奖金。如果留用时间早于学员毕业时间,应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向区转移支付资金中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根据通知,试用期为3个月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与就业实习生协商确定。就业培训生每天不应少于6小时。如果培训生当月不足15天,将不给予培训生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应以学员的实际出勤和见习表现为准,每月的见习生活费将发放到学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标准不得低于实习生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

就业见习基地连续6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年内受训人数不足10人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将被取消,2年内不得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岗学员人数占本期学员总数的20%以上,或者不在岗学员人数占本期学员总数的10%以上达到3倍以上;拒绝配合检查和抽查的;提供虚假材料;整改不合格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同时,由发证区人民社会保障局追回补贴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资料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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