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 最高检今年首次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

最高检今年首次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首次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听证会是在检察机关模拟视频系统的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首次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听证会是在检察机关模拟视频系统的帮助下举行的

司法网(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记者李丽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就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与以往不同,本次听证会是借助检察机关的模拟视频系统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了听证会并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据办案检察官反映,2014年9月29日,重庆渝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时任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家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意胡某向汇通公司借款365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同日,汇通公司与甘家桥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甘家桥公司为胡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甘家桥公司向汇通公司发出《股东会决议》,由胡一名股东签字确认。

2015年3月6日,汇通公司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汇通公司知道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提供担保的文件仅由胡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认定甘家桥公司与汇通公司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汇通公司拒绝受理上诉,并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立法意图是限制公司主体的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少数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规定应被理解为强制性监管规范。《借款担保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甘家桥公司被判对胡与汇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甘家桥公司拒绝受理申请,拒绝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后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重庆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询问了本案贷款的发放过程、贷款担保合同的签发以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等。申请人就申请监督的请求和理由作出陈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听证人员认真了解案情,并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不仅有利于促进冲突的解决,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能有效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考虑听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1298.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