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律: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一年期LPR的四倍
8月20日,中信经纬的委托人就《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他决定以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作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何小荣介绍,COVID-19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过高的融资成本是重要原因之一。在调查和听取NPC代表、CPPCC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法决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何小荣提到,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调整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私人贷款利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其中,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决定每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4倍为基准,设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和36%为基准的二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何小荣指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五个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现实要求。
同时,何小荣还强调,应该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会产生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不足,这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其次,私人借贷已经从地下转移到地下,地下银行和影子银行可能会更加活跃。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信经纬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