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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如何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行政处罚法》如何依法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 原始链接: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除因法律原因或者法定程序外,不受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同一公职人…

《行政处罚法》如何依法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

原始链接: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除因法律原因或者法定程序外,不受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同一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单位不得重复给予行政处分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

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核实被调查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记录在案。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不得因被告的辩护而加重。

第五十六条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提出复查、复核的,不从重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职级、职务、工作人员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撤销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恢复公职人员的级别和报酬,并按照原职务、级别、职务和工作人员级别安排相应的职务、级别、职称、职务和工作人员级别,恢复其在原行政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的声誉。没收和追回的财物有差错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和赔偿。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艺术设计、王伟、文字整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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