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内罕见酒驾免罚?刑事案件中定罪数量居首位,专家建议提高酒后驾车的标准
深夜,妻子突然生病晕倒。因为她住在一个偏远的村庄,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喝醉的丈夫陈某开车送妻子去医院治疗,被警察当场发现,后来被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回了诉讼。
这是江苏首例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销的“酒驾”危险驾驶案件,在国内极为罕见。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指出,“紧急避险”的应用应谨慎,不应随意扩大。
同时,酒后驾车被判刑后,危险驾驶犯罪数量一直是刑事案件中最高的。一方面,酒后驾车确实遏制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数量;另一方面,大量贪婪的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提高酒驾的监禁标准。
案例回顾:因为构成“紧急避险”,所以免于处罚
2018年12月7日晚,江苏省江阴市陈某醉酒。半夜,妻子突然生病晕倒。因为她住在一个偏远的村庄,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陈某开车送她去医院治疗,被警察当场发现。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酒驾标准。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请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道路酒后驾车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情况,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醉驾者申请“紧急避险”免除刑事责任,这在江苏是首例,国内也比较少见。
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权利免受持续危险而损害另一个未成年合法利益的行为。
同时,刑法明确规定,这类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真实危险;这一定是一种持续的危险;出于必要必须损害另一合法利益;有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必要的损坏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受到威胁,可视为真正的危险;当时,陈某所在的村子有些偏僻,医院不能及时派救护车,他周围也没有其他合法的司机。最后,酒驾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审判长表示,主观上,被告人的酒驾行为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有很好的动机使处于危险中的妻子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陈某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多项要求。因此,应该认为陈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认定应当谨慎
对于陈某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一些一线执法交警透露,在日常执法中,考虑到“紧急避险”要求极高,如难以准确把握“病情程度”等因素,交警在执法中会非常谨慎,严格把握“紧急避险”的认定,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网开一面。“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要遵纪守法,寻求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的帮助。”
本案主审法官也表示,本案中的“酒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中,紧急避险应结合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动机、行为的后果等来考虑。,而且一般应用很少。”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有很好的动机使处于危险中的妻子及时得到治疗。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陈某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满足了紧急避险所需的诸多条件。”华东政法大学文博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吴云峰认为本案判决合法合理。
根据本案的判决,有网友建议今后是否免除紧急情况下的酒驾?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也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期免除责任,取决于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超越紧急避险的界限,就是犯罪。”吴云峰说。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不得扩大。”吴云峰指出,识别“紧急避险”应该谨慎。“实施紧急避险可能对公共安全、第三方生命财产安全等‘另一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应当谨慎。”
专家建议提高酒后驾驶的标准
2011年因酒驾被判刑后,近年来酒驾有一定程度的克制。然而,由酒后驾车引发的这类刑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2019年上半年公布的审判执行数据,危险驾驶犯罪数量在刑事案件中排名第一。吴云峰指出,大量的人因为饮酒过量而被打上罪犯的烙印,他们的职业、家庭和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
吴云峰说,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轻微犯罪”,但在实践中,被评价为犯罪和接受行政处罚对行为人的影响是非常不同的。“贴上‘罪犯’的标签会对犯罪者及其家人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许多地方司法部门,都有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醉酒驾驶行为确立一些罪名或路径的倾向。”
2017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二)》(试行)就是这种倾向的体现。《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等。,并准确地给他定罪和判刑。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吴云峰表示,酒驾处罚是从立法层面对酒驾行为的明确法律处罚,酒驾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司法部门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现阶段,人们对酒驾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识,酒驾行为得到了明显的遏制。考虑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认为司法部门应该适当提高醉酒驾驶的标准,以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
在上海,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视为酒驾;在浙江,酒驾的标准是血液酒精达到100 mg/100 ml。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6月制定的“酒驾”刑事案件量刑指南,酒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可以在刑事拘留1-2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mg/100ml,刑期增加一个月。同时明确,对于有醉酒驾车过夜、紧急医疗、做好事等特殊情况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这说明不同地方在司法层面对酒驾行为的量刑和量刑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上呈现出提高酒驾标准、在情节较轻和特定情况下免除酒驾行为刑事处罚的趋势。”吴云峰说。
专栏编辑:王海燕
文字编辑:吴
来源:视觉中国
照片编辑: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