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省城镇街道设置有标准
来源:河南日报
拟建镇所在乡镇位于平原地区,总人口不低于3.5万人;拟设立街道的镇、村上一年度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县(市、区)管辖的镇、村排名前40%…9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城镇街道设置标准。
根据《河南省城镇设置标准》,城镇设置应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与土地规划衔接空,坚持一退一设、多退少设的原则,采取撤乡设镇、并乡的方式。
从人口和面积指标来看,拟设立的乡镇位于平原地区(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8000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拟设乡镇位于山区、丘陵地带(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5000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按照标准,拟设镇所在的平原乡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平均指标位于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乡镇排名前40%。拟设镇所在山区乡镇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平均指标位于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乡镇排名前50%。
据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标准也细化了拟设立乡镇的基础设施指标和公共服务指标。例如,拟设立的乡镇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并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文化体育场所。
根据《河南省街道设置标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县政府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万人、建成区不少于10平方公里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镇,应当逐步取消,设置为街道。设置街道要坚持一退一、多退少设的原则,采取结构调整。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镇一般不设置为街道。
按照标准,街道规划所在的镇、村上一年度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县(市、区)管辖的镇、村前40%。在街道整合和划分上,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按照这次发布的标准进行调整和优化。常住人口在1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划分为一条街道,划分的街道都要符合新建街道的要求。(记者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