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来源:青海发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营业场所
施工安全管理须知
郑晴办发[2020]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0〕3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规划〉的通知》(发〔202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经营场所的建筑安全管理
第一,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特别是近期全国部分地区营业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倒塌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势,狠抓重要场所和环节,加强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和整改营业性公共场所建筑物使用安全隐患,有效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全力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区要立即开展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农家乐、家庭旅馆、民宿、乡村旅游场所、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学校、幼儿园、医疗、培训、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以及群众投诉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的排查。重点检查各种施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违章装修和装修,是否没有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操作,墙体结构是否有较大裂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地区要采取业主自查自改与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相结合、综合排查与重点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拉网排查整改。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作用,组织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县(市、区、委)政府应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市州政府要根据各地的调查管理情况,利用行业监管数据对隐患进行抽查;省级监督员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的检查方法,深入一线,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地区要挂牌督办。
三、注重隐患整改。各地区应坚持分类处置、政策明确、法规合规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实行列表管理,限期整改,并逐一明确销售编号。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隐患,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实施;对于暂时不能消除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周边安全的建筑物,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疏散居民,腾退空,查封房屋,限期拆除,彻底消除隐患。
四、落实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29号),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入户宣传、印制发放小册子、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向有关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普及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积极引导房屋所有权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建筑设计中明确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承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和风险管理责任。
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市州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承担辖区内公共运营建筑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全面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装修、改建、扩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被拆除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增加楼层、超设计标准增加荷载、在已建成房屋下修建地下室等危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以施工安全为必要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开办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
卫生、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诊所等单位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筑安全应作为医院、诊所开业许可的必要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开业许可。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书屋、家庭旅馆、民宿、乡村旅游场所、宾馆、影剧院等单位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施工安全作为开办许可证必备条件的农舍、旅馆、影剧院,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开办许可证。
商业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院等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筑安全应被视为建立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院备案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开办许可证。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依法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六、加快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区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工作流程。市、州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城乡现有住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搭建住房安全管理平台,积极推广住房“生命周期”管理模式,通过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各级住房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马妍妍编辑: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