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来了:死亡赔偿不低于50万,四种情况不赔偿
疫苗也将负责强制保险。
10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所谓强制疫苗责任险,是指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即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为疫苗购买强制保险。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坚持强制保险、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疫苗前,应当依法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保险合同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投保强制疫苗责任险,对所有已获得营销许可证的疫苗可以一起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同时,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疫苗研制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如果发现疫苗上市后风险明显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显著增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保险范围来看,强制疫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受者致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条款和费率上,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执行行业示范保险条款。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制定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基准费率。
与车险类似,征求意见稿指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监管水平实行浮动费率。
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强制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不低于每人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确定。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责任限额较高的保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疫苗质量造成受方人身伤害的,受方应当依法向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
然而,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四种情况:
1 .对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疫苗接种后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一般反应;受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该病已偶联;受者有疫苗手册规定的接种禁忌,接种前受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接种后受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加重的;个人或群体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心因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况;2 .疫苗质量问题是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储运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3 .因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疫苗质量问题的;4 .疫苗接种事故也不在赔偿范围内。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div】【/div】合计【div】【/div】
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履行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保护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疫苗,其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为疫苗购买强制保险。
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和承保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保险、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参加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方责任】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当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疫苗安全工作考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强制疫苗责任保险作为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社会共管】【div】【/div】鼓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保险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咨询机制,加强疫苗安全管理。
第二章保险和核保
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
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接受者伤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后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一般反应;受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该病已偶联;受者有疫苗手册规定的接种禁忌,接种前受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接种后受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加重的;个人或群体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心因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况;
(二)疫苗质量问题是由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储运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三)因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疫苗存在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第十条【保险条款及费率】【强制保险条款】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行业示范保险条款为准。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制定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基准费率。
第十一条[浮动费率]
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监管水平实行浮动费率。
第十二条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不低于每人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确定。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责任限额较高的保险。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
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取得营销许可证后,在营销前,应当依法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投保疫苗强制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保险合同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保险方式】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投保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时,可以对其已获得销售许可证的所有疫苗一并或分别投保。
第十五条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疫苗开发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发现疫苗上市后风险明显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显著增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保险公司承保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时,应当在承保前进行疫苗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调查】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疫苗安全隐患调查的相关事项。
保险公司和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联合委托风险评估机构或者联合成立专家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调查。
发现疫苗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
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应当撤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险合同终止的,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投保强制疫苗责任险。
第十九条【合同期限】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及时投保。
第二十条【未保待遇】【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为疫苗投保或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相关疫苗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投保或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投保或续保强制疫苗责任险后,相关疫苗可继续上市。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披露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疫苗监管、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疫苗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责任触发】【div】【/div】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方因疫苗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的,受方应当依法向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请求】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能够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以确认伤害或者损失的原因和损失程度。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认为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及时提供。
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懒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的,接受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赔偿的部分的赔偿保险。
保险公司为抢救伤员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收到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并核对属于保险责任后,在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必要的费用。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事故验证】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费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验证;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将批准的结果通知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和接收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义务。
对于损害责任明确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提前赔偿,加快理赔进度。
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保险公司、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或者领取人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
已经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第四章【div】【/div】同【div】【/div】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