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岁女孩受伤,接受社会捐赠是否应该失去医疗赔偿?
文本|吴元中
“4岁婴儿受重伤,其医疗赔偿请求未获支持。一审法院表示,社会捐赠已经补足,她的主张不能重复。”近日,红星新闻报道的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报道,去年5月,四川省隆昌市一名4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受重伤,住院139天。事后女孩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支持女孩主张的护理费赔偿和伤残赔偿,但不支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主张;还主张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已经由社会捐赠补偿,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受益于他人的侵权行为。
“社会捐赠可以抵消医疗补偿”的结论在网上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在这件事情上,社会显然需要让法律属于法律——司法裁判,不要轻易受外界声音的影响。然而,司法决定本身需要经得起法治的考验。
就案件而言,有些地方确实值得商榷:医疗费是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属于典型的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支付的费用是人身损失,而不是车辆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等财产损失。
女生家庭通过网络平台收到捐款13.7万余元,镇政府向贫困职工捐款2.3万元,客观上弥补了医疗费用。然而,女孩家庭的帮助和各方的援助并不是为了对侵权者承担责任。
因为女生一方接受社会捐赠,不再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背离了帮助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帮助被害人而不是侵权人;另一方面会改变捐赠援助的性质,使捐赠援助的结果最终导致“扶恶”而非“行善”。
至于“你不能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受益”的说法,在空之间也有争论。
法律上没有禁止,有“自己的错误不能获利”的说法,但没有“别人的侵权行为不能获利”的说法。相反,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会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向侵权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受害人在弥补损失的同时“适当”受益。
此外,涉案女童在4岁时受伤,导致10级残疾,随后的影响是终身的。相比一个女生的终身健康损害,很难说侵权人在接受10万以上捐赠的基础上,会从别人的侵权中获益。
归根结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权利和责任最基本的属性。对受害人的社会救助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为此,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出台的《民法典》,都没有规定“如果受害方获得社会救助,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
当然,作为农村精神病人,侵权人可能经济能力有限,存在因治疗精神疾病而缺钱的情况。如果加上10万的医药费,可能会增加他的经济负担,难以落实。但如果是这样的话,也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双方都应该接受社会救助,而不是用女生收到的社会捐赠来抵消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吴元中(法官)
编辑:马小龙校对: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