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11月起,海南岛免税商品免征新规定的“两税”
来源:海南发布
为规范海南岛免税店(以下简称“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离岛免税商店适用范围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离岛免税店是指经国家批准(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有资格在海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第二,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1.离岛免税商店应按月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首次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离岛免税商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在离岛设立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
2.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经国家批准在离岛开展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以下相关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国家批准在离岛设立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
3.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管理要求
1.离岛免税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非离岛免税商品的销售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离岛免税商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单独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1)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离岛免税商店同时申请增值税和消费税项目的,离岛免税货物的销售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
(3)离岛免税店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者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离岛免税商品销售的相关信息、离岛旅客在离岛购买免税商品的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看图片|海南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新海南客户
记者:任彤
边肖: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