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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扶绥原副县长陈英案:不重视家风建设还是“借弟脱罪”?

原标题:扶绥原副县长陈英案分析:你是不注重家风建设还是“借兄脱罪”? 特殊客人 温振宁,萍乡市纪委常委、监察委员 崇左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办公室副主任梁丹霞…

原标题:扶绥原副县长陈英案分析:你是不注重家风建设还是“借兄脱罪”?

特殊客人

温振宁,萍乡市纪委常委、监察委员

崇左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办公室副主任梁丹霞

胡家洋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室主任

农委市崇左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职务法官

这是一个党员干部家风败坏,弟弟被权威纵容疯狂敛财的典型案例。在这种情况下,陈颖明白,践踏党纪国法必然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她与弟弟陈奇结成攻守同盟,说她只是一个可怜的家庭教师,拒绝承认她是共同犯罪,并试图“借弟弟逃脱罪责”。办案人员如何获得证据证明两兄弟姐妹之间有犯罪接触?陈英主观上并不知道陈奇从他人处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他收受的贿赂数额?陈英的犯罪行为涉及民生教育腐败。是否应该严惩?我们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基本情况:

陈颖,女,中共党员,1980年6月出生。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委员会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陈英、陈奇利用陈英主管教育的职务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李某(另办理)谋取利益。之后,陈奇通过相关人员的接收和协助转移,直接收到或收取了总计1203万元以上的利益和所谓的代理费。

一、帮助李承担教育项目等项目,共同领取李的受益费719万元。2014年,陈奇向陈英提出,他想承接扶绥县的建设项目,并将其转让给项目业主获利。陈英利用分管教育的便利,提前迎接了时任扶绥县教育局局长、扶绥县中学校长等人,帮助陈奇获得了27个建设项目和1个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根据与李的事先约定,相关项目由李自行投资建设。与此同时,陈奇谎称需要给领导一笔“福利费”,或者以借钱为由向阿利收取事先约定的项目合同价格的8%的福利费。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陈颖在南宁购买房产时,要求陈奇支付购房款。陈奇从三次领取的救济金中共支付了81万元,还了陈英30万元的银行贷款。

二、通过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帮助他人获得教育项目,从他人处获得利益共计483万元。2016年下半年,陈奇向陈颖提出想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老板收取额外费用,以确保投标人中标获利。陈颖利用工作便利迎接相关人员,以德胜、韩健的名义,帮助陈奇获得扶绥县64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后,指示其雇佣员工刘、陆(均单独处理)与愿意承担本项目的工程老板联系,以中标为由,向工程老板班等人(涉及26个工程老板,51个项目)收取本项目合同总价的2.5%-3.5%的招标代理费。扣除实际支付给公司的招标代理费后,陈奇收到483万元。

调查过程:

【案件调查】2018年11月20日,经崇左市委批准,崇左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陈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纪处分】2019年2月1日,陈英被开除党籍、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日,陈英移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崇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崇左市公安局根据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执行逮捕。2019年2月14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

【起诉】2019年3月30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陈英涉嫌受贿罪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9月6日,大新县人民法院裁定,陈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陈英不服上诉。

【二审裁定】2019年12月13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陈颖认为,她不知道陈奇收受他人贿赂,纪律不严,但不是共同犯罪。有证据表明他们有犯罪联系吗?

温振宁:2018年3-4月,自治区党委检查组到扶绥县考察时,发现扶绥县大量教育均衡发展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多次向扶绥县教育局反映,要求整改。在此期间,崇左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收到了关于陈英涉嫌受贿的举报。随后,崇左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陈英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检查。检查组在收集了扶绥县教育项目的全部资料后,发现获得了28个项目,交给商人李施工,而只是一个没有知识、没有技能、从来没有做过任何项目施工的人。随后,核查小组调取了陈英、、李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李有大量资金往来,并发现李向扶绥县教育局领导干部送礼。崇左监察委员会随后对陈英、、李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陈颖辩称,她不知道陈奇收受他人贿赂,而且她疏于管教,没有与陈奇一起收受贿赂。但经过对陈英、陈郁、李某的盘查及询问证人,李某、陈郁的供述及扶绥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干部的证言可以证实:1 .陈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陈郁取得扶绥县。教育工程项目和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李给予项目总承包合同8%的效益费后,取得该项目并进行施工;2.陈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迎接扶绥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干部,指定招标代理公司,帮助陈奇获得了扶绥县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权。然后安排陆和刘向以中标为名承接该项目的老板收取效益费。同时,陈颖、和李的供词也证实,这三人在事件发生前已结成攻防同盟,试图对抗该组织的调查。陈英在南宁购买房产时,要求陈奇用贿赂的钱帮他支付111万元。各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陈英和陈奇有共同受贿的意图和行为。

2。陈颖认为,陈奇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为合法收入。对此你怎么看?

梁丹霞:2016年7月和8月,陈奇认为招标代理风险低,资金快,于是和陈颖商量决定做招标代理,陈颖帮他拿到了招标代理业务。2017年,扶绥县成立了义务教育项目均衡发展工作组,负责指导均衡发展项目的前期业务和招标工作,审核推荐招标机构。陈颖利用职务之便,向工作组组长方某某打招呼,请其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分配给与陈奇合作的德盛和韩健两家招标代理公司。在方某某的帮助下,德胜和韩健获得了扶绥县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此后,每当需要招标一个平衡发展项目时,项目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将把项目材料交给陈奇。陈奇指示其雇佣人员联系愿意承担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项目业主作为德胜和韩健公司的业务员,以中标为由收取项目合同价格的2.5%-3.5%。收取的费用一部分作为招标代理费和成本费支付给德胜和韩健公司,约为合同价格的1%,其余部分由陈奇收取。之后,陈奇帮助支付了福利费的工程老板中标。

据此,陈颖认为,陈奇的收入是陈奇与招标代理机构合作获得的红利。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陈奇需要雇佣人员帮助投标人办理各种招标手续,所以这应该是他的劳动收入。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愿意承担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项目业主为中标向陈奇支付合同价格的2.5%-3.5%,远远高于正常招标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更高的部分(约为合同价格的2%)是给陈奇的福利费。陈奇等人从项目业主处获得利益后,能够通过招标代理公司确保项目业主中标,是因为陈颖利用职务之便,帮他获得了德胜和韩健教育项目均衡发展的招标代理权。陈英还知道,陈奇向项目业主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确保中标。因此,陈奇在招标代理中获得的资金,是通过与陈颖串通,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权,然后帮助愿意承担项目的工程老板谋取项目而获得的。这个悬赏应该认定为陈颖和陈奇共同受贿的钱。

3。陈英主观上并不知道陈奇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陈奇收受贿赂数额如何确定?

胡家洋:共同受贿人主观认识的因素和程度,是交易权钱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至于每个受贿人具体收受的数额,一般来说,只需要对数额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即与他人共同接受受托人给予的贿赂,不需要知道具体的受贿数额。

本案中,陈英和陈郁共同受贿。事先两人多次串通。陈英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为李谋取利益,接管财产;在这件事上,陈英要求陈接受的贿赂;事后,陈奇接受了贿赂,并由陈奇亲自处理。主观上,陈英知道陈奇收到了业主的财产。虽然他不知道具体数额,但他通常知道并承认陈奇收到了他人的财产。此外,本案事实还表明,虽然陈英并不确切知道实际收到了多少效益费,曾告诉她,他与李已同意以“效益费”的名义发给领导,按工程合同价格的8%收取李的效益费,工程决算后的利润与李对半分,一审法院核实的金额并未超出他的理解。因此,我们认为,陈颖是否知道陈奇收钱的具体时间、频率和金额,并不影响对陈颖主观故意的认定。陈英以一般故意为基础的共同受贿与主客观相一致,符合定罪量刑原则。

4。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陈英的犯罪行为涉及民生和教育领域的腐败,应依法从重处罚。这对他们的量刑有什么影响?对陈颖和陈奇判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农伟:此案经一审和二审确认。陈英和陈奇利用陈英的地位,为修建扶绥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谋取利益。陈奇本人或通过相关人员获得了总计超过1203万元的福利费和所谓的代理费。

教育是百年大计的基础。此案发生在教育领域,涉及相关教育基础设施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等。,而且大多是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义务教育是国家保障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陈英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导致很多教育项目迟迟不能交付,很多教育活动无法如期正常开展,直接影响了全县乃至全市教育的发展。对应该享受建设成果的年轻人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从这方面来说,陈英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也是严重的,应该依法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贿赂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依法没收财产。本案中,陈英、陈奇共同受贿数额超过特大数额认定标准四倍的,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陈英和陈奇在分工上有重大作用。他们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他们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陈奇的受贿行为依附于陈颖的身份和权威,其罪轻于陈颖,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事发后,陈英家人代其提取111万元,陈郁家人代其提取100.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民生、教育等领域,拒不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都没有提取。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重处罚。

来源:程维/中国纪检监察报

主编:赖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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