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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

原标题:湖北省委(党组)用监督和纪律的“第一形式”实行主体负责制 来源:湖北日报 (2020年6月19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原标题:湖北省委(党组)用监督和纪律的“第一形式”实行主体负责制

来源:湖北日报

(2020年6月19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第一种形式”的监督和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党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根据《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关于全面落实党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市、州、县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群工作条例》成立的党群(党委)。

全省各级党纪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用“第一种形式”落实本单位的主要责任,党的基层组织用“第一种形式”落实主要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一种形式,是指党内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教育,使“红着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党委(党组)对党员干部使用“第一种形式”,重点是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实行“第一种形式”,要坚持党管党的原则,全面从严治党,早抓防小,遵章守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充分体现从严管理和爱岗敬业。

第六条采用“第一种形式”,党委(党组)负主要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两责”。纪委履行党内监督和协助同级党委的职责,把纪律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形式”。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使用“第一种形式”开展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第一种形式”。

第二章申请方式和情况

第七条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式”,主要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提醒谈话或警告谈话;

(二)批评教育、访谈;

(三)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和帮助;

(七)通知;

(八)诫勉。

上述治疗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规定组合使用。

第八条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党委(党组)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和倾向的;或者存在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者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但处罚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应当采用“先处分”的形式予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要求政治地位不高,效果不明显;

(2)对党的责任落实全面严格管理不到位,党管党存在诸多问题,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

(3)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流于形式,思想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4)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情况、选人用人、党委(党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会落实不规范;

(五)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贯彻中央八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精神中,意识不严,作风不够严格,在工作中有搞形式、走过场的倾向;

(七)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为群众服务不够深入,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到位;

(八)巡视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9)党内法律法规执行不够严格,没有切实履行领导、统筹、领导、配合、监督的职责;

(十)公共使用权、清洁使用权有问题迹象,或者干部群众反映有问题,但因客观因素无法核实的;

(11)对自己要求不够高,或者家庭作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有问题迹象,干部群众反映;

(十二)民主评议党员或领导干部在民主评议中问责和廉洁,满意度较低的;

(十三)其他应当以“第一种形式”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在第八条所列情形下,党委(党组)应当主动及时为党员干部使用“第一种形式”;如有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应及时将线索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第一种形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式”代替。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纪律责任追究和监督、调查处理时,认为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式”更为合适,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式”,按党组织关系或日常工作管理关系负责。对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执行,或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党委(党组)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对于其他党员干部,一般由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或者由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实施。

第十二条凡采取提醒谈话或警告谈话、批评教育或谈话的,应向党员干部如实说明原因,提出要求,并以适当方式记录。

第十三条对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并限期整改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原因,明确要求和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责令书面检查的,要求党员干部明确检查项目、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并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五条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和帮助党员干部,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接受监督和批评,并在党组织要求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参加会议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诫勉。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式”,党员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如实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和需要纠正的事项。党委(党组)发现情况不如实说明,整改不彻底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定期提醒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小组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小组成员有问题,应及时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询问的党员干部,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询问的党员干部认真对待,及时主动整改,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监督和批评。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党委(党组)应明确办公室(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党委(纪委)等。作为申请“第一表”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做好档案,按季度统计汇总“第一表”的申请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离任)纪检监察机构联系监管。

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对“第一种形式”的应用,应纳入全面严格履行党的主要职责报告和党委(党组)书记责任和廉洁报告,作为全面严格履行党的主要职责考核的重点内容,也是分析地方部门和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应用“第一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认识不到位、应用不积极、不频繁的要及时纠正;如发现问题但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应按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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