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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即交即用”

原标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即用” 为有效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探索多渠道、多主体…

原标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即用”

为有效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探索多渠道、多主体的旧城区社区维修资金补充建设管理模式。通过鼓励业主主动交存和补充公共收入,积极支持和引导旧城区社区维修资金建设,实行“即用型”模式。我省将建立和完善旧城区社区维修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作用。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招标选择专用账户受托银行

根据《通知》,我省严禁将维修资金本金及相关增值收益用于相关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以及用于补偿和城市建设等其他目的。

融合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监管,提高系统使用监管效率和统计分析功能,使业主账户和银行账户业务管理联动协作,实现维修资金的实时动态管理和实时查询,并与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及时掌握项目开发建设、交易、物业管理等相关信息。

地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选择专项委托银行。可以采用多家银行委托的存储模式,形成竞争机制,提高维修资金回报率。要建立和完善受托银行定期评估机制,促进受托银行拓展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资本回报率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聘请专业会计机构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侵占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进行强力追捧。被政府挪用占用的要及时归还。在检查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管机构、委托开户银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有恶意串通、串通一气、虚报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开发单位收取维修资金

根据通知,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立房屋交付现场存款服务柜台、设立资金网上自助存款功能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催收业务流程,实现“一次、即时、在线”的资金催收,方便购房者的存款服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落实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新增的、给予扶持的政策,由建设单位按照预售房屋面积一次性拨付维修资金。也可以探索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备案网上签约时,实行业主保证金随购房款。严禁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维修资金。

对于没有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和持续的融资工作得以开展。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更新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更新方式。具体:参照维修资金首收标准,一次性足额续收资金;扣除合理费用后,公共收入将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业主应当确定更新方案,开展更新工作。

如果业主应履行续保资金的义务,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业主及时续保资金。业主户均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笔存款金额的30%时,通过受托银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定向督促业主继续。当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签约备案时,督促业主续借。对于被催告后拒不续保的业主,各地可以建立起诉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保资金义务。

使用可以改进为住宅区的建筑单元

《通知》要求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电子投票表决。资金使用范围可以细化到住宅楼和单位。

简化应急使用流程。在应急维护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简化数据提交,减少中间环节,尽快拨付维护经费,开展维护救援工作。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损害严重、急需维修的情况,要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即“先维修后提取,边维修边提取”,保障群众利益。

建立维护计划体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居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根据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半年度和年度维修计划,定期对住宅小区进行维护,确保人们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探索保险保障机制。探索守法并取得业主同意,用维修资金购买住宅维修商业保险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机构后,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定制的保险服务。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发生损坏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组织维修或者支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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