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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收反倾销税

原标题: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简…

原标题: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定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被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此同时,调查当局决定,在英国退出欧盟过渡期结束后,欧盟正在调查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仍将把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对待。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由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被倾销,国内间甲酚行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建议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商务部的提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甲酚,又称间甲基苯酚。

英文名:间甲酚、间甲酚、3-甲酚或3-甲基苯酚。

化学式:C7H8O。

化学结构式:

理化特性:间甲酚在室温下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有间甲酚气味,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氢氧化钠等溶剂,易燃。

主要用途:间甲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可用于生产维生素e、杀螟丹、倍硫磷、氯菊酯、抗氧化剂ca、染料DPA、树脂增塑剂、压敏燃料、麝香草酚、薄荷醇等显影剂。,并广泛应用于医药、农药、抗氧化剂、染料、香料、杀菌剂、防霉剂等领域。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071211。

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4日,相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裁定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裁定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征收并折算成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在此期间,海关应退还进口经营者提供的超过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以及进口环节的额外增值税,少征部分不予征收。

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前,对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进口的间甲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五年。

不及物动词新出口商评论

新出口商在调查期内未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七、审查期间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期。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

2021年1月14日

负责编辑:吴晓东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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