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育纪律新规3月1日实施,划定7条红线,明确纪律等级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纪律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育纪律处分纳入法治轨道。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处罚的属性、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程序、措施和要求,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据《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规则》为教师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处罚提供了依据,也明确了处罚与体罚的界限,更明确了处罚的实施范围。
明确定义教育惩罚
强调育人
近年来,教育惩罚引发的社会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频繁争议。一方面,部分学生因处罚过重而产生心理阴影;另一方面,一些老师因为管教学生而受到了过度的惩罚。
至于教育惩罚,老师、学生、家长展开了“拉锯”。说到底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和界限模糊。
薛楠,来自安徽宿城一中,是一名有着十多年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于不遵守课堂纪律、难以管理的学生,她有自己的方法,比如和学生聊天、谈话。她也会批评那些真的很难管理的学生,但她几乎不会因为“我不知道尺度到底在哪里”而惩罚他们。
天津某小学赵姓老师刚入职一年多,却一直不敢照顾学生。有时候她会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大声说话而“害怕”很久。“前几次,有同事因为简单说错了几个学生,被家长举报到教育局。结果,他们在学校会议上受到了批评。学校里几乎没有人敢惩罚学生。”这位姓赵的老师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如今,《规则》第一次明确了教育处罚的概念,规定教育处罚是“学校和教师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进行管理和纪律处分或者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纠正,以鼓励学生采取防范措施,识别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很明显,教育惩罚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强调教育惩罚的教育性,是学校和教师行使受教育权、管理权和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规则》起草以来,已收到社会6400多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80%以上表示支持。从调查数据来看,基层的校长和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惩戒规则,大部分家长也支持这一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给《法制日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苏联时期,一个班有一个儿童之王,经常带领一群孩子闹事。不管老师说什么,他都不听。有一次校长遇到正在闹的孩子之王,不听劝阻就扇了他一巴掌。他旁边的孩子问他是否想给校长一个教训。令人惊讶的是,孩子们的国王说他钦佩校长,说他意识到校长在教育和爱他。
在程看来,校长的做法可能不妥,但可以看出,一定的教育惩罚是必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人们应该认识到,惩罚不应该是简单的惩罚,而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程认为,近代中国对教育惩罚的态度往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90年代以前,处分是很自然的事情,争议也少,因为学生和家长对老师有一种信任,很多家长也相信“严于律己”、“争不到人才”。随着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的引入,一些教师对此产生了误解,开始无条件地鼓励甚至“讨好”学生。随着近年来一些极端事件的曝光,很多老师被管教学生的“气味”吓到了,不愿意管,不敢管教。这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褚赵辉认为,《条例》的颁布给了教师们一个“定心丸”。
划定红线并确定比例
教育惩罚不是体罚
事实上,早在2019年6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在教育领域的惩戒权。
此后,受教育部委托,由中国教育科学院、教育部和各高校联合建立的各种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开始了大量的实地考察,并举行了多次专家研讨会。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直到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则》出台后,一些家长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当孩子年龄较大时,一般的口头批评教育可能很难取得效果。《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罚变成对孩子的惩罚?
程解释说:“纪律不同于体罚。纪律是让一部分可能犯过错误的学生以适当的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是学生主动理解和纠正错误的手段;体罚是一种单纯制造身体痛苦,强迫学生服从的行为,现实中往往适得其反。”
至于惩罚的规模,《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个别教师在实践中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罚。
第一种是身体伤害,通过击打和刺伤直接造成身体疼痛;其次,是超限处罚,站在正常界限之外的处罚,反复抄写,强行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故意隔离,间接伤害身体和心理的变相体罚。
此外,言行侮辱和减损,或以歧视和侮辱的言行滥用学生的人格尊严。它还包括惩罚所有违反个人或少数民族的学生;因个人学业成绩处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而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教育惩罚;最后,学生被指派代替自己惩罚其他学生。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应受教育处罚的情况。如果确有必要,学校和教师可以在学生不听话、扰乱秩序、行为不端、有危险、侵犯权益时实施教育处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不服从是指学生主观上没有完成基本的学习任务;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等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危险,是指学生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权益侵害是指学生打骂同学和老师、欺负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规则》,教育处罚分为三类:普通教育处罚、较重教育处罚和严厉教育处罚。其中,通识教育处分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学生,可以由教师当场作出,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等。,而较重、较重的教育处罚由学校做出,并应及时通知家长。该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联系,该法规定,如果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和教师应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处罚,加强纪律。
在楚赵辉看来,《规则》明确了惩罚的尺度,为各方就教育惩罚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将大大减少家长、公众和社会对教育惩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后对教师的处分就没有争议了。因为学科作为教育的一部分,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它的运用总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没有单一的标准或方法,教师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谨慎使用纪律制度
立德庶人人钟道元
作为一线教师,薛楠对《条例》仍有一些困惑:“教师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不能有的行为之一是‘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纪律处分’。但是在现实中,有的老师可能会给学生一把尺子之类的东西,让他们犯错的时候自己动手打自己,严重程度自己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老师是否越过了红线?成立学习小组是目前很多学校的做法。为了提高小组成绩,老师指定的组长允许学生抄作业或以其他方式惩戒学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程表示,虽然《条例》规定了教师和学校可以采取和不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但这些规定仍然偏向原则,而且规定更为笼统。现实中的处罚形式多种多样,这种列举方式容易产生漏洞或解释不清。所以纪律处分要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划分,同时明确纪律处分的底线。一旦超过底线,任何纪律处分都是违法的。
在程看来,处分制度绝不应该先用或必须用。规则只强调教师有这样的权利。教师在舆论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但相对于家长和学生而言,他们仍然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他们必须谨慎使用惩戒权,明确区分虐待和惩罚。一个合格的老师会通过各种方式与学生和家长沟通,教育学生的方式不仅仅是纪律。
程说:“在采取纪律措施之前,必须通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和学生的同意。纪律处分实施后,一定要及时与学生沟通,告诉他们是什么原因,注意倾听学生的想法,避免负面情绪。家长和学生认为处罚有问题,也可以投诉和辩护。这些在规则中有详细说明。\”
褚赵辉提到,《规则》强调在实施教育处罚时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原则。教师应该根据自己对学生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使用纪律。学生的个性特征、犯错过程、动机和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应作为实施纪律的背景条件。
楚赵辉说,聪明的老师应该首先使用积极的指导,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使用惩罚。把惩罚当成一把高高挂起的剑,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看到它的威严,但不可以用它去触碰学生的身体。从用法上来说,规则本身就是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要面对的“惩罚”,并不是为了发挥惩罚的教育效果而必须惩罚某一个特定的学生。老师要避免用自己的情绪去控制纪律,尤其是明显不理智的时候。
许多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要真正发挥教育纪律的作用,仅仅依靠教师是远远不够的。
程表示,地方学校和教育部门也要负起责任,及时组织教师培训,学习《规则》的相关内容。
褚赵辉表示,面对举报,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教师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因为他们的教育处罚而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不良待遇。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师生权利的平等保护,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规则赋予学生、家长等相关方依法参与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利,明确学生行为的规范,提高空实施教育处罚的机会和时机,体现规则的开放性。学生自己参与班级规章制度的制定,自愿遵守,自觉监督执行,是最有效的教育。在实施过程中,每个学校都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规则,考验学校管理者的智慧。”楚赵辉说道。
在楚赵辉看来,《规则》的发布是一个新的起点,关键在于它的实施。在探索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督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能够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能够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共同实现以德育人的目标。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张守坤,法制日报记者汪洋)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