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新闻按规定保护古长城遗迹。山西长城的保护有“规矩”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近日通过《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保护长城遗迹
山西是中国保存最完整的古代长城省份之一。去年年底,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全国第一份长城重点名录,其中包括明代山西8处长城。
为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使用,特制定《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段、长城城墙、城堡、关口、烽火台、敌楼、壕沟等。长城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部门鉴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识别码的长城遗迹。
《办法》指出,长城的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原貌保护、规范利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对保护长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对长城的保护和认可。
建立长城档案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乡镇、交通路口等需要提醒公众的地方设置长城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抹、移动或者损坏长城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档案每年更新一次。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负责保护的长城进行日常检查、巡查、监测、维护、应急救援等保护工作。长城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和长城遗迹的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者,对长城进行检查和爱护。省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维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日常维护和应急加固工作。
建筑构件也应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长城建筑构件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长城以外的建(构)筑物。同时,长城上禁止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沟;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抓挠、涂抹或攀爬、踩踏;依托长城修建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车辆,或者使用车辆穿越长城;可能损坏长城的展示设备;在长城组织活动,长城还没有被指定为旅游区。
关于长城的研究和利用,《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和长城所在地的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与科研单位、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的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开展文化研究。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保护活动,向文物部门提出保护长城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长城安全检查、知识普及、公共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