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诊所准入由审批改备案
随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工作和生活在哈尔滨片区的群体不断壮大,人们对区域内医疗资源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加。为了吸引更多优质医疗资源入驻,完善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内医疗行业健康发展,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结合省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日前出台《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放宽诊所准入机制,将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过去,诊所准入程序多,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审查,从提出申请到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约需要15天时间。通过实行诊所备案制改革,进一步精简申请要件、简化准入手续、规范审核评价、放宽规划限制,今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将直接予以备案并发放相关证件。
根据《实施细则》,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暨自贸片区管理局审批服务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诊所的备案工作。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
《实施细则》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举办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举办全科诊所。自贸片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中医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根据《实施细则》,诊所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举办诊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同一专业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备案诊所应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备案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诊所主要负责人第一执业地点应为该诊所,其余执业的医师可办理多机构备案;个人举办诊所的,即登记为诊所的主要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据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刘惟乔介绍,《实施细则》将诊所审批改为备案,鼓励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以及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举办诊所,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