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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小心别被忽悠了…

  原标题: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小心别被忽悠了…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自“醉驾”于2011年入刑后,与之对应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猛增,一度成为…

  原标题: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小心别被忽悠了…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自“醉驾”于2011年入刑后,与之对应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猛增,一度成为案件数最多罪名,由此还引发了要不要“取消醉驾入刑”的争议。

  近日,不少法律资讯公众号与律师都传起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的说法,暗指最新司法解释已对醉驾网开一面,有的还特意强调了“望转发周知”。

  经观察者网检索,这些说法中所谓的“最新司法解释”早在2017年5月就已实施,主要内容也根本就不是给醉驾“免刑”,而是明确该行为的量刑起点。

  同时,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在解读该文件时明确表示,该司法解释中对“醉驾免刑情形”的规定复述重申刑法已有规定,并未进行调整或新增,没有“给醉驾松绑”的含义。

  然而,上述公众号与律师言论已然对公众造成了误解,不少网友给出了类似于“有漏洞可钻了”“放心喝吧”的回复,甚至认为“合法喝酒开车”指日可待。

  6月13日,法律资讯公众号“第一法商观察”发布题为《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一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规定了“醉驾免刑情形”,也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只看字面含义,这话似乎什么问题,最高法确实发布了这份文件,也确实是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提及醉驾的“免刑情形”。

  不过,《指导意见(二)》早在2017年5月就已公布实施,算得上是“陈年旧事”了,其内容重点也根本就不是“免刑”,更没有对此作出额外规定。

  这份司法解释的原文是这样的: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较为重要,相当于为法院审理提供了量刑基准参考,这也是该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

  而最后一句的“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是什么新规定,而是对《刑法》已有内容的复述重申。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两项规定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出台时就已经存在了(当时为第10条和第32条),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一切犯罪的“入罪范围”与“处罚范围”,避免刑罚的滥用。

  换言之,即便最高法没有发布施行《指导意见(二)》,醉驾行为本就不是一律入刑,只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本就会出罪或免刑。

  2017年5月21日,法制日报发布《“醉驾入刑”不存在松绑之说》一文,澄清了人们对《指导意见(二)》的误读。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的崔光同表示,在刑法已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有所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意见(二)》中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单独针对醉驾作出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张华则指出,不是以前醉驾不能免除刑罚,出了《量刑意见(二)》就可以免除了,更不是法律出现松动,“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了。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晋涛表示,司法机关适当依据“情节”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免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击片面、过严,而并非所谓的“松绑”。

  除此之外,这篇《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还有这样一段描述:

  其实,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事实上,这段内容源自2017年年初在朋友圈流传的文章《公安提醒:六类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中宣称“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关于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其中六类醉酒驾车情形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然而,这是个假消息。

  2017年3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指出,这些多为不实消息,凡是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将一律立案侦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律移送起诉。

  5月20日晚,海宁市交警正在进行酒驾检查

  总得来说,《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一文在“炒冷饭”搞噱头之余,还传递了“醉驾入刑松绑”的错误信号,顺便夹杂了一些假消息。

  不过,不少公众号和律师还是将这些内容暗示为重磅新规竞相转发,甚至持续了好几年,内容重点也都落在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的说法上。

  那段所谓“八种醉驾免除处罚情形”的假消息也被跟着传播了起来,可以说是以讹传讹了。

  经观察者网检索,仅在一周内,诸如“刑事审判”“法治讲坛”“法务帝国”“问通法律咨询”“程功律师”等十多个法律资讯公众号均转发了上述内容,阅读量从几百到数万不等。

  而且,在2019年至2020年之间,类似的内容总被翻出来大做文章,还有自称律师的短视频用户在发布时将《指导意见(二)》特意说成是近日新规。

  自2020年开始,抖音平台上一直有自称律师的用户将《指导意见(二)》说成近日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新浪网6月12日发布的《律师朱亚娟 醉驾可以免刑了!》一文与前述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完全一致,但文首加上了“律师朱亚娟说”的描述,表明这是她的原创观点。

  公开信息显示,朱亚娟是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亚娟有说法》案件系列丛书,还被数家媒体评价为“中国十大刑辩女律师之一”。

  对此,观察者网联系到了朱亚娟律师团队尝试核实相关信息,但对方在获悉来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截至本文发稿时仍未取得后续联系。

  如果说,前述公众号和律师们这波操作造成的结果是什么?

  除了博得了眼球,真的有不少网友误以为现在可以合法喝酒开车了。

  还有网友在这层误会的基础上拍手叫好,表示“就该如此”。

  当然,也有网友以为最高法莫名发布了一部“恶法”,助长了酒驾之风。

  那么,现在的法律对“醉驾”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被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了,醉驾者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这里的拘役,是一种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原则上不会超过6个月。

  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醉驾者还要面临暂扣或吊销驾照的处罚,甚至有可能终生都不得再考取驾照。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车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时,即为“醉驾”。

  若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范围内,则为“酒驾”,虽不构成犯罪,但也要面临拘留、罚款和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对任何犯罪的认定都有轻重之别,不可能搞“一刀切”,醉驾也不例外。

  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案子甚至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

  如果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但不至于“显著轻微”,虽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罚,只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怎么判断“轻微”的问题提供了参考标准。

  该文件首先明确了醉驾后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从重情形,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驾、醉驾时无驾驶资格、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等。

  同时,若醉驾者没有上述从重情形,且认罪悔罪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或者100mg/100ml的,可以对应“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轻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该文件也指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并不属于构成犯罪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过,一旦醉驾行为构成犯罪,除了直接的刑罚外,其他代价也是不小的。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还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醉驾者的政审情况,也将导致其不能从事公职或者进入个别行业。

  比如说,有过故意犯罪行为的律师,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而且,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后,也不会被允许获取新的律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一旦律师醉驾被判刑,就再也没法当律师了。

  《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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