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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原标题: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5号]27号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4月24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原标题: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5号]27号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4月24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准则

第三章是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推广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反映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提升应与首都城市的战略定位相一致,与特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一致,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律保障,提升首都市民的热情、开放、主动、乐于助人等优秀品质,建设新时期文明行为最佳区域。

第四条文明行为的推进应以党的建设为指导,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社会协调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五条倡导文明行为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全面推进。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协助宣传文明行为。

第九条提倡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的宣传,有权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并反映未履行文明行为宣传职责的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先进典型、公众人物和文明引路人应当以身作则,倡导文明行为。

第十条本市对促进文明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党、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奏、用国歌。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和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流中的文明礼貌,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尊重岗位、诚实守信、公平处事、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敬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以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以爱国奉献、礼貌顺从、勤俭善良、慷慨正直、自律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道德。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竞争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扶贫、助老、助残、孤儿、学生、救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主动返还他人的遗失物。

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生活、学习、旅行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准则和文明行为规范,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六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整洁、文明;

(四)参与减少废物和减少废物产生;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投掷殡葬用品;

(6)在非吸烟场所吸烟时要合理避开他人;

(7)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应掩住口鼻,患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戴口罩;

(八)配合传染病相关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九)不得非法食用或者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上阵;

(3)排队等候服务,保持秩序和礼貌;

(四)乘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合理使用娱乐健身场所、设施和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控制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数量;

(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上用餐;

(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灯指示通行;

(2)出入口和拥挤的慢行路段交通礼让有序;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公共汽车秩序,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座位;

(四)爱护互联网出租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车;

(五)低速行驶车辆通过水域,防止溅水妨碍他人;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定期停车,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8)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下车时,应手离开车门侧面打开车门,转动头部观察车辆侧面和后部的交通状况,以免妨碍他人通过;

(九)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在维护社区和谐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饲养宠物,不得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的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的车辆停放和定点收费;

(五)不要在阳台、窗户、屋顶等空间外悬挂或堆放物品;

(6)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从事文明旅游,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a)尊重当地习俗和习惯;

(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在文明观看时,应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化体育场所遵守观赏礼仪,服从场地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表演者和其他观众,用文明的掌声欢呼;

(3)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遵守摄影、录音、录像规定;

(4)离开时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看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在维护网络文明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散布谣言、不相信和谣言;

(四)维护网络文明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在维护医疗秩序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2)尊重和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

(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

(4)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中,提倡下列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2)点适量的食物,练习“光盘行动”;

(三)实行单独用餐制度,使用公共筷子和勺子;

(四)以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五)文明节俭办婚丧嫁娶等;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和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是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的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形象不一致,与人民群众的顽疾、成见和不良习惯相抵触,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卫生领域,主要处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随地吐痰和便溺;

(二)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排队吸烟的;

(四)在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设备上涂写、粘贴小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向建筑物投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娱乐、健身场所使用音响设备时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或其他噪声方法吸引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以辱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不配合应急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在交通运输方面,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随意停放的机动车、随意插队、乱按喇叭、不定期使用灯光、不避让行人通过斑马线、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行驶,不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逆行、乱穿马路的;

(三)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穿越道路,穿越交通障碍物的;

(4)公共交通抢座位;

(五)向车外投掷物体;

(六)利用互联网出租自行车不符合停车规定的。

第三十条在社区生活中,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在走廊和其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遛狗没有牵引,狗不会清理;

(三)违反装修工程或者室内噪声规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桩、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

(5)在公共区域如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给电动车辆充电;

(六)占用、堵塞或者关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在旅游中,重点关注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抹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和旅游设施的;

(二)挖掘风景植物,攀援花草树木,损坏草坪和树木;

(三)伤害或者非法饲养动物的。

第三十二条在网络电信领域,主要处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的;

(三)拨打骚扰电话和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张贴、跟踪、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证据互认机制,共同惩治严重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如果他们不听劝阻或阻止其生效,他们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劝说他们离开,并根据情况不退还或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未予劝阻或者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以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记录可以提交给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第四章推广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置相应的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加强与北京市中心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协调。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新时期文明实践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和践行主流价值观,丰富和活跃文化生活,促进风俗习惯的转变,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

这个城市设立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广日。

第三十八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建设应当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的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导游队伍。开展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宣传和指导服务。阻止不文明的行为。公共文明导游队伍的培训、管理和保障的具体办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模范、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礼遇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和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备案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待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把文明行为记录作为招聘、职务晋升、薪酬激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宣传和公众文明状况,引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馆、流动站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的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学生文明素质。

家庭应该注重品德的培养,要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应该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形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对员工和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手机用户等大众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和表彰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批评和揭露不文明行为。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积极展示重点场所文明行为推广相关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和传播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第四十八条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建筑电视、显示屏、广告牌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指导。

鼓励在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播放音像和分发宣传材料,宣传文明行为守则。

第四十九条本市提倡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开展基本国情、历史文化、民主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利用。

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高校、中小学等。应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制定教育活动计划,重点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

第五十条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准则,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内容建设,加强互联网正面宣传,丰富网络道德实践,发展正面网络文化。

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网络,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从业人员,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信息的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络信息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利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第五十三条政府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预订和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五十四条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参与者的文明宣传教育。

参观活动、艺术表演和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和告知文明观看的礼仪标准,维护场所秩序。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宣传和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准则,引导游客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公共筷子和勺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实行单独用餐制度,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用餐。

第五十五条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制定企业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与自行车使用者和员工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向建筑物投掷物体、制造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其他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采取措施促使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九条在大型活动中因不文明行为的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约谈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公开道歉。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手段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知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不文明行为,自愿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文明行为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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