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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从一起侵占案看集体企业职工管辖认定

原标题:解释|从一起职业案件看集体企业职工的管辖权 资料来源:2020年5月6日,春节后的第一天,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主要领导迎来了…

原标题:解释|从一起职业案件看集体企业职工的管辖权

资料来源:2020年5月6日,春节后的第一天,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主要领导迎来了特别警示教育班。该班以一个特殊的职务侵占案例为例,采用“案例+回顾分析”、“案例+模拟回顾”的方法,用身边的事情教育身边的人,让每个人都知道恐惧,了解底线,提高警惕。这个案子有什么特别之处?

去年6月,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双流区彭真街福田社区党总支书记凌犯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万元。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罗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特别就是特别。在罗马尼亚,闪烁不是监督的对象。记者了解到,罗腾所在的四川电力建设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共同劳动,以按劳分配为分配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资产属性的角度来看,集体所有制企业明显不同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都是各级政府。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和《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界定也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界定为监察对象,不包括监察范围内的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因此,集体企业的经理不受监事会的监督。那么,为什么罗腾作为一个集体企业的员工,他的职务犯罪会被双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并移送法办呢?

它可以追溯到2018年。同年5月,双流区纪委、监察院立案对凌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并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此案涉及罗腾,双流区监察委员会于7月11日依法对罗腾进行了立案调查。

双流区监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罗悦的管辖权在立案时得到了认真考虑。一种意见认为,罗马尼亚闪烁不是监督的对象,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罗腾是一个集体企业的员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成都市监察委员会管辖。这两种意见都涉及到罗腾作为集体企业的雇员是否可以受监察机关的管辖。

可以确认的是,罗马尼亚闪烁不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集体企业行使集体事务的管理权,这不是法律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而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形成的。作为集体企业的雇员,罗腾的权力是管理公司的经济事务,这显然不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也不属于监督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具体到本案,罗腾侵占公司财产涉嫌犯罪,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由于该犯罪是与凌共同实施的,凌也是双流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根据《监狱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职务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等违法犯罪,一般以监察机关为调查主体,其他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罗岳是凌职务犯罪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及贿赂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按照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此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双流区。综上所述,双流区监察委员会对罗岳职务犯罪的调查是符合规定的。

经调查,2016年8月电力建设公司承接变电站配套工程建设时,罗岳负责项目的前期协调、补偿确认及合同签订。2017年5月,在放线施工期间,电力建设公司不得不砍伐福田社区部分居民的部分竹林。当罗岳和凌讨论赔偿问题时,他们决定以虚高的数额骗取电力建设公司的财产。凌安排福田社区党总支成员彭兵(另一起案件已处理)负责赔偿。在此期间,彭冰共向社区居民支付了6万元,并按凌的要求编制了《电力建设砍伐树木汇总表》,补偿总额为10.5万元。罗腾知道该汇总表中的一些人员名单不真实,予以确认,并改进了后续的赔偿程序和程序。2017年7月,电力建设公司将105,000元补偿转入福田社区账户。罗悦收到3.5万元,凌洪钧收到1万元。

项目建成后,罗腾发现福田社区的一栋房子有高压线穿越。他再次与凌洪钧商量,以业主蒋兴富的名义起草了一份虚假的穿越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3.5万元。后来,两人制作了虚假的补偿协议材料,罗典根据电力建设公司的补偿规定完善了相关程序。2018年1月15日,电力建设公司将23.5万元补偿转入福田社区账户后,罗腾收到5.5万元,凌洪钧收到14万元。经双方协商后,剩余的4万元作为赔偿分给了业主蒋兴富。

据此,双流区纪委、监察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督所提供)

(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李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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