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新华社武汉6月3日电(记者姜长顺、通讯员邓)6月3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对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了系统规定。
《决定》共10条,分别从明确职责要求、完善法律监督模式、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完善履职保障、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等7个方面展开。《决定》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它满足了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的新需求。根据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机关”的总体布局,以及调整检察职能、重构检察管理的新命题,规定了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和重点。二是着眼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规定检察机关要发扬新时期的“乔峰经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的形成。为突出检察机关在湖北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特别规定建立涉及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和报告制度,结合司法案例全面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以多种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三是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根据法律修订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进一步细化法律监督范围、方法和手段的法律规定,建立上下级持续监督机制,明确上级检察院必须对同级监督无法纠正的问题进行跟踪,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第四,在监督共赢的基础上,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支持和配合法律监督,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律监督,规定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支持法律监督的措施,促进监督对象的主动纠正、检察机关的后续监督、上级或有关部门监督与问责的有机衔接,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发展的难题。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锦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按照《决定》的要求,坚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制度”的新部署,坚持新时期法律监督的理念,认真规划和推进全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